中国会计视野网站整理了2023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还会陆续增加本月新发布当月实施的法规。
中央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切实做好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对有关税费政策进行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并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地方法规: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36号-气候变化下的风险考量及审计应对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数字化改革试点清单》的通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部分省内院校共建河北省实践型教学示范基地的通知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报备工作的提示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推进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的工作提示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