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及开展第一批评估机构签约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执业行为,执业诚信规范,根据行业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经省评协第五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在行业发布《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按照《公约》要求,现开展第一批资产评估机构诚信自律公约签约活动,参与本次签约的为四川省从事证券服务的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及股东(合伙人)、评估师、其他从业人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条款,加强自我约束,将诚信自律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评估师、其他从业人员履行签约,机构自行负责与其合伙人(股东)、评估师、其他从业人员签约。
2023年11月8日至11月11日,从事证券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携带单位公章到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议室现场签约。
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川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从业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来我省执业的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亦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诚信自律约定
第三条 维护公众利益,树立行业形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行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树立资产评估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 依法承接业务,规范执业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专职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四)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七)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五条 坚持执业准则,恪守诚信之本。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应遵守评估准则,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第六条 严格服务收费,践行公平竞争。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区域物价水平,依法依规合理制定本所服务收费标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程序,根据本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和项目成本合理确定项目投标报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恶性压价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三)以串标、围标、贿赂、支付回扣等违规方式投标。
第七条 强化内控管理,确保执业质量。
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严格执行业务报备相关制度,隐瞒不报或报备不实;
(二)以低成本、低投入、低质量评估业务,完成评估报告;
(三)设立分支机构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不再符合备案条件未及时整改;
(五)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六)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完整、不规范、不严格执行,管理流于形式;
(七)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八)在执业会员年检、执业资格申请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填报相关资料。
第三章 约束监督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条款,加强自我约束,将诚信自律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九条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将作为其创先争优、市场拓展、行业扶持、综合评价评级、人才选拔、专家选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 省评协将健全完善行业诚信档案,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违约行为记入行业诚信档案,并视违约情况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启动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惩戒措施,并将其纳入协会重点监管对象;
(三)提请财政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在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中予以扣分降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省评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生效执行。
第十三条 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应按照省评协的相关工作部署履行签约。
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评估师、其他从业人员履行签约。
资产评估机构应自行负责与其股东(合伙人)、评估师、其他从业人员签约。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应于机构备案后15日内到省评协签约。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省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s://www.sczcpg.org.cn/article/item/3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