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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协作暂行办法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发布时间:2023-11-05  作者:万莺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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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湖北省审计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作暂行办法》,推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水平。

原标题:加强贯通协作 凝聚监督合力——湖北省出台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作暂行办法

近日,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湖北省审计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水平。

《办法》明确,统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原则,加强监督工作协作配合。

根据《办法》规定,统计机构和审计机关主要在日常工作、线索移送、问题协商、成果运用等四个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在日常工作中,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审计机关提供与被监督地区和单位有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统计机构提供对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统计数据、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满意度调查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问题情况,以及统计督察意见和整改情况等。

在线索移送方面,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统计调查对象存在统计造假等问题线索的,应当根据业务管辖向统计机构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统计机构、审计机关收到对方书面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

在问题协商上,针对重大、复杂、疑难或性质难以认定、指向例如不明确的问题线索,统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在移送前,就问题事实、定性、证据、管辖等事项进行协调会商。

在成果运用上,统计机构和审计机关都应关注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建议作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参考。

为确保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作顺畅运行,统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将按《办法》规定建立专题会商制度,每年确定需加强协作配合的重点内容和方式,交流上一年度监督协作配合情况,并指定负责日常工作沟通联络的处室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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