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出台《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2023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贵州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细化措施。于11月29日,由贵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23〕50号,下简称《通知》)。
一是明确省以下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省市县分配比例继续按照50:10:40执行。二是执行中央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执行,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为2万元/平方千米乘以矿业权面积、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及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三是做好与我省“富矿精开”相关政策衔接。对继续执行按价出让的矿种,分期缴纳原则与我省现行采矿许可证颁证年限相适应,年限为5年(小型)、8年(中型)、10年(大型)的,且出让收益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均摊年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贵州省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有利于减轻贵州省企业前期支付压力;有利于优化我省矿产资源市场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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