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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注协就会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12-11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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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浙江注协发布《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视野讯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督促引导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诚信与内部治理建设,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督促引导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加强诚信与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我省“行业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开展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根据事务所自愿发布我省两个评价序列的百家事务所排名信息,其余事务所的评价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条 综合评价包括“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综合评价”和“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综合评价”两个评价序列。“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综合评价”,是指对全省事务所不划分类别进行综合评价,并发布该评价序列的前百家事务所排名信息。“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综合评价”,是指对全省事务所按组织形式、业务收入等要素划分为四个类别,分别对各类别内的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并发布该评价序列四个类别的共百家事务所排名信息。其中:第一类别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含省外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发布前二十家事务所排名信息;第二类别为上年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的非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发布前三十家事务所排名信息;第三类别为上年业务收入 300 万元以上但不到1000 万元的非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发布前三十家事务所排名信息;第四类别为上年业务收入不到 300 万元的非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发布前二十家事务所排名信息。

第四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一般在每年的 9 月底前结束。排名信息发布工作在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的数据,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及时更新、补充、确认数据及信息,并对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注协发布的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通过有关平台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六条 综合评价的适用范围为依法在浙江省设立(含从省外迁入)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务所(含省外事务所在浙设立的分所)。

省注协依照本办法对全省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两个序列的百家排名则按自愿原则由事务所自主决定参加,不参加排名的事务所须登录“行业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相关选择界面进行确认。省外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视同为独立所进行综合评价;我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合并至总所进行综合评价,但不包含在省外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

第七条 上年度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 月 31 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单位会员电子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不得参加我省两个评价序列的百家事务所排名:(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履行会员义务;(三)未按时向有关平台填报综合评价所需信息;(四)上年度或本年度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五)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排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评价得分为基础指标得分与附加指标得分之和。

第十条 基础指标从党群建设、业务收入、诚信执业、内部治理、人才建设五个方面反映事务所发展状况,共设置以下14 项具体指标,分值共计 1000 分:

(一)党群建设。包括合伙人(股东)党员比例、两代表一委员、党组织获设区市级以上星级评价情况3 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 70 分;

(二)业务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规模1 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 450 分;

(三)诚信执业。包括近 3 个年度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 2 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260 分;

(四)内部治理。包括 3 年内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信息化支出占比、一体化管理水平、职业责任险投保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 4 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100 分;

(五)人才建设。包括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总人数的比率、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 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人才培养支出占比、人才行业贡献 4 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120分。

第十一条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综合评价”的基础指标测评,依照本条规定进行综合评价。各项具体指标的分值与计分规则如下:

(一)合伙人(股东)党员比例。指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该项权重为 2%,满分为 20 分。计分规则: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全省事务所平均的该比率,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得20分;小于 100%大于等于 50%的,得15 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得 10 分;小于 25%大于0 的,得5 分;等于0的,不得分。

(二)两代表一委员。指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该项权重为2%,满分为20 分。计分规则:国家级 1 人得20 分,省级1 人得16分,地市级 1 人得 12 分,县级 1 人得8 分。1 人同时担任不同级别代表委员的,按最高级计算。

(三)党组织获设区市级以上星级评价情况。该项权重为3%,满分为 30 分。计分规则:最近一个星级评价年度,获五星以上党组织得 30 分,获四星党组织得20 分,获三星党组织得 10 分,未获星级党组织得 5 分,无党组织不得分。设立联合党支部的,根据星级得分/机构数量计算得分。

(四)业务收入规模。指事务所经过审计,抵销内部协作等收入后的上年度合并报表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

该项权重为45%,满分为450 分。计分规则:

1.业务收入不到 300 万元的为第一档,满分200分,计算公式:(事务所业务收入/300 万)×200 分;

2.业务收入 300 万元以上但不到1000 万元的为第二档,满分 250 分,计算公式:200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300 万)/(1000万-300 万)]×50 分;

3.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但不到5000 万元的为第三档,满分 325 分,计算公式:250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万)/(5000 万-1000 万)]×75 分;

4.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以上但不到1 亿元的为第四档,满分400 分,计算公式:325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5000 万)/(1亿-5000 万)]×75 分;

5.业务收入 1 亿元以上但不到5 亿元的为第五档,满分425分,计算公式:400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 亿)/(5 亿-1亿)]×25 分;

6.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的为第六档,满分450 分,计算公式:425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5 亿)/(全省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5 亿)]×25 分。

(五)近 3 个年度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况,该项为减分项。该项权重为 13%,满分130 分。按照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受到处罚的时间远近程度对事务所扣分,扣完为止。涉及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的,对其处罚事由、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所在事务所扣分。计分规则:

1.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每受到刑事处罚1 次扣10分,行政处罚 1 次扣 6 分;

2.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之前两个年度受到的处罚,按上述第 1 条规则计算后减半扣分;

3.事务所受到处罚,按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同类标准的两倍计算扣分。

(六)近 3 个年度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惩戒的情况,该项为减分项。该项权重为 13%,满分 130 分。按照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受到惩戒的时间远近程度对事务所扣分,扣完为止。涉及注册会计师受到惩戒的,对惩戒事由、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所在事务所扣分。计分规则:

1.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每受到行业公开谴责1次扣6分,通报批评 1 次扣 4 分,行业训诫1 次扣2 分;

2.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之前两个年度受到的惩戒,按上述第 1 条计算规则后减半扣分;

3.事务所受到惩戒,按注册会计师受到惩戒同类标准的两倍计算扣分;

4.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每发现 1 次扣 30 分。

(七)3 年内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该项权重为3%,满分为 30 分。计分规则:事务所3 年内晋升的合伙人(股东)比率/全省事务所平均的该比率,按照公式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得 30 分;小于 100%大于等于50%的,得20分;小于50%大于等于 25%的,得 10 分;小于25%大于0 的,得5分;等于 0 的,不得分。

(八)信息化支出占比。该项权重为2%,满分为20分。计分规则:信息化支出占比/全省事务所平均的该比例,按照公式计算结果大于等于 50%的,得20 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得 15 分;小于 25%大于 0 的,得10 分;等于0的,不得分。

(九)一体化管理水平。指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一体化程度。该项权重为2%,满分为 20 分。按“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一体化管理报告系统”的事务所得分为基数,分级计分:1.报告系统中得分 330 分以上的,得20 分;2.报告系统中得分 300 分以上但不到330 分的,得10分;3.报告系统中得分 100 分以上但不到300 分的,得5分;4.报告系统中得分不到 100 分的,不得分。

(十)职业责任险投保与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该项权重为 3%,满分为 30 分。计分规则:

1.已投保职业责任险且按相关办法规定无须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已足额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得30 分;

2.已投保职业责任险但按相关办法规定须补提职业风险基金未补提的、或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按相关办法规定达到应计提金额的 50%但不到 100%的,得15 分;

3.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按相关办法规定未达到应计提金额 50%的,得 5 分;4.既未投保职业责任险也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不得分。

(十一)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总人数的比率。该项权重为3%,满分为 30 分。计分规则: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总参保人数的比率/全省事务所平均的该比率,根据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得 30 分;小于 100%大于等于50%的,得20分;小于50%大于等于 25%的,得 10 分;小于25%大于0 的,得5分;等于 0 的,不得分。

(十二)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项权重为 5%,满分为50 分。计分规则:

1.符合条件的人数不到 5 人的为第一档,满分10分,计算公式:(实有人数/5 人)×10 分;

2.符合条件的人数 5 人以上但不到10 人的为第二档,满分 20 分,计算公式:10 分+[(实有人数-5 人)/(10 人-5人)]×10 分;

3.符合条件的人数 10 人以上但不到20 人的为第三档,满分 30 分,计算公式:20 分+[(实有人数-10 人)/(20人-10人)]×10 分;

4.符合条件的人数 20 人以上但不到50 人的为第四档,满分 40 分,计算公式:30 分+[(实有人数-20 人)/(50人-20人)]×10 分;

5.符合条件的人数 50 人以上的为第五档,满分50分,计算公式:40 分+[(实有人数-50 人)/(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数全省最高值-50 人)]×10 分。

(十三)人才培养支出占比。该项权重为2%,满分为20分。计分规则:人才培养支出占比/全省事务所平均的该比例,大于等于 50%的,得 20 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得10分;小于 25%大于 0 的,得 5 分;等于0 的,不得分。

(十四)人才行业贡献。该项权重为2%,满分为20分。根据注册会计师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等贡献按以下规则计分:

1.担任中注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1 人计2 分,中注协理事1 人计 3 分,中注协常务理事计4 分;本栏中,1 人同时担任不同级别行业职务的,按计分最高职务计算;

2.担任市注协理事 1 人计 2 分,省注协理事1 人计3分,省注协常务理事 1 人计 4 分;本栏中,1 人同时担任不同级别行业职务的,按计分最高职务计算;

3.担任市注协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1 人计1分,省注协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 1 人计2 分,中注协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 1 人计 3 分;本栏中,1 人同时担任不同级别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按计分最高职务计算;

4.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各类公益性助企服务活动,提供服务满两次计 1 分,累积上限为 5 分;参加中注协、省注协组织的各类公益性捐赠活动,捐赠价值满3 万元计1 分,累积上限为6 分;担任省注协会员继续教育或中注协支教援教项目师资,授课满 8 学时计 1 分,累积上限为10 分;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事务所结对帮扶活动,提供帮扶满两天计1 分,累计上限为12分;获得省注协授予的全省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优秀检查组长”荣誉计 2 分、“优秀检查人员”荣誉计1 分。

第十二条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综合评价”的基础指标测评,除“业务收入规模”、“执业超过5 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两项评价指标依照本条规定进行综合评价外,其他十二项评价指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综合评价。本条规定的两项评价指标的名称、含义和分值,与本办法第十一条(四)、(十二)两项规定相同,计分规则规定如下:

(一)业务收入规模。除第一类别第二层次的事务所外,满分均为 450 分:

1.第一类别事务所,细分为两个层次测评:第一层次为上年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的事务所,满分450 分,计算公式:40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该类别该层次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50 分;第二层次为上年业务收入不到5 亿元的事务所,满分400 分,计算公式:350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该类别该层次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50 分;

2.第二类别事务所,计算公式:300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该类别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150 分;

3.第三类别事务所,计算公式:200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该类别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250 分;

4.第四类别事务所,计算公式:100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该类别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350 分。

(二)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每一类别满分均为 50 分:

1.第一类别事务所,计算公式:40 分+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数/该类别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数最高值×10 分;

2.第二类别事务所,计算公式:30 分+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数/该类别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数最高值×20 分;

3.第三类别事务所,计算公式:25 分+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数/该类别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数最高值×25 分;

4.第四类别事务所,计算公式:20 分+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数/该类别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数最高值×30 分。

第十三条 附加指标是指反映事务所最新发展要求或最新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指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计,具体在年度综合评价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附加指标分值根据各项具体指标的性质、重要程度等设定。附加指标分值不超过1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近3 年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协发布综合评价工作通知、事务所补充完善信息、省注协审核评价、计算复核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六条 省注协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行业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归集综合评价数据信息,计算并确认全省各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形成自愿参加两个序列百家排名事务所的拟公示排名信息,并在履行信息报批程序后,将排名信息在省注协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省注协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最终两个评价序列的百家事务所排名信息,在履行信息报批程序后,对外正式发布。

第十七条 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省注协在事务所排名信息公示后至正式发布前,对发现信息非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责令其更正;省注协在事务所排名信息公示后至正式发布前,对发现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直接取消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的资格,并给予公开批评。省注协在事务所排名信息正式发布后,对发现信息失实的事务所将责令其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省注协在事务所排名信息正式发布后,对发现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撤回当年已发布的相关事务所信息,取消其参加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的资格,并给予公开批评。

第十八条 省注协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省注协通过网站公布两个评价序列的百家事务所排名信息:

(一)依照本办法评价产生的《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信息》;

(二)依照本办法评价产生的《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别综合评价排名百家信息》,包括:第一类别中的《浙江省特普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二十信息》;第二类别中的《浙江省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三十信息》;第三类别中的《浙江省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三十信息》;第四类别中的《浙江省微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二十信息》。

第二十条 省注协发布排名信息,具体披露事务所以下信息:

(一)事务所全称

(二)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以及收入排名;

(三)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上年度业务收入;

(四)注册会计师人数;

(五)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六)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七)专业贡献度(事务所人员在中注协、省注协或市注协专业/专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等);

(八)为事务所提供年度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

(九)事务所获得市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情况;

(十)事务所市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情况。上述信息以截至上年度 12 月31 日为基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省注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4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省注协 2018 年5 月3 日印发的《浙江省年度业务收入前 50 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浙注协〔2018〕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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