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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评协印发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4-01-05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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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会计视野讯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通知称,《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会在行业发展和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研究规划和推进全省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制订包括信息化建设方案,评估应用软件开发、应用及推广,评估参数信息库建立与使用等,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对本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省评协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联系、协调、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委员会由9人以上的奇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省评协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心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资产评估管理、教学研究工作,或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10年以上,担任机构高级管理人等以上职务;

(三)具有信息化工作5年以上经历,其所在机构拥有一项以上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成果(包括应用软件设计、发表研究论文),或已在信息化建设领实际发生一定额度的资金投入;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5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及时增补。

第十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由省评协统一安排,在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本会工作部署,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建议、制定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及评估作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战略、方向和目标。

第十三条 委员会有下列职责:

研究社会信息化发展趋势,结合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向理事会提出行业信息化发展建议。

制定行业信息化技术标准、行业数据标准和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制度。

支持评估机构结合自身需求采购或研发内部管理软件系统,实现远程办公、移动办公和即时办公。

组织开展关于行业信息化建设的课题研究和相关应用实践。

协助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做好信息化配套工作。

制定并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委员会会议由省评协秘书处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也可以提议召开。会期确定后,省评协秘书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委员会全体委员;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线上会议、远程通信或信函等方式召开;

(四)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五)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决议。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并由省评协秘书处制发文件;

(六)省评协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说明会议议题的相关情况。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时,应当提前1天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与委员会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委员会职责,做到勤勉尽职。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委员会工作纪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评协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批准后,取消其委员资格: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执业会员注销登记或转出本会的;

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http://www.jsas.net.cn/pub/zcpgxh/ggwj/202312/t20231226_139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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