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泽达1,400183)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而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被天津证监局责令改正,警告,并拟处以5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等2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别拟处以20万元罚款。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据披露定期报告将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截至2023年4月30日即法定披露截止日,公司未披露2022年年报。泽达易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应和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未勤勉履行职责推进2022年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对公司未完成2022年年报编制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对泽达易盛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后,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
一、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