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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4-02-01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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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天津注协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中国会计视野讯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天津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称,《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经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注协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制定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组织和管理,内容、形式与学时,确认等方面的程序框架,市注协为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市注协负责全市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注协和市注协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二)中注协和市注协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三)经中注协和市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所在单位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四)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六条  市注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设置适合非执业会员的课程,应当具备行业特色,体现职业素养、行业精神和行业发展前景,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是指中注协、市注协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中注协、市注协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

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九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七)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定,其中,市注协将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个人)》(附表1)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机构)》(附表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表3),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市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6个学时。

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注协提交《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减半申请表》(附表5),经市注协批准,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减半。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月1日之后新入会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第十二条  市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全市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第十四条  市注协应根据委托培训机构提供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第十五条  中注协和市注协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非执业会员,市注协凭转出地注协出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附表4),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转会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协的非执业会员,市注协已确认其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为其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附表4)。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非执业会员,市注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为:http://www.tjicpa.org.cn/tjicpa/contents.jsp?contentId=200336&pid=15&cName=tz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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