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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希通讯被警示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4-02-21  作者:中新经纬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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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海希通讯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海希通讯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LI TONG、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晓宇、时任财务总监蔡丹被警示。

原标题:“V观财报|海希通讯及实控人等被警示: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中新经纬2月20日电海希通讯20日盘后公告,公司当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2023年9月8日,海希通讯控股子公司希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希姆科技”)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宝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冶宝钢作为希姆科技生产基地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合同总金额1.4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17.85%。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LI TONG担任中冶宝钢董事,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直至2023年11月20日、12月12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并于2023年11月22日补充披露。

上海证监局指出,海希通讯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第7.2.5条、第7.2.6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海希通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希通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LI TONG、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晓宇、时任财务总监蔡丹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海希通讯主要从事工业无线遥控设备的研发、制造、组装、销售和服务,包括自主欧姆品牌工业无线遥控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德国HBC品牌工业无线遥控设备的二次开发、国内组装与国内销售,仓储自动化软件的研发与销售,以及为客户提供配件及维修服务。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021年11月在北交所上市。

二级市场上,海希通讯20日收涨1.17%报10.3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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