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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评协就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征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4-02-26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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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征求<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会计视野讯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征求<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财务收支管理,结合实际,省评协研究起草了《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资产评估机构意见。请于2024年2月28日17:00前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意见反馈到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规范协会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升财会监督效能,促进资产评估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协会监事会的审查。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在会长的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协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协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六条 协会应当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现金的管理。

第七条 协会原则上不留库存现金,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填写提取现金申请,经财务人事部、复核人审核,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提取。协会收到的外部单位交纳的餐费、车辆使用费等,应及时存入协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协会对现金实永续盘存制度,日常现金收支应当由出纳和会计分别登记现金日记账总账,并按月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每月末,会计和出纳应当共同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保证现金账实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当如实记录,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条 协会应当按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并由财务人事部统一管理。

第十条 协会在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不得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四)不得把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特殊原因需要领用已加盖印鉴但未填写金额的支票外出办理事项的,应当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经办,核对发票金额后填写支票金额。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人事部应当设置备查登记簿,对银行支付票据的购买、使用、核销、结存等情况进行登记;复核人应当定期检查和核对银行支付票据的购买、使用、核销、结存等情况。对填写错误的支票,应当加盖作废戳章与存根一同保存。

第十二条 协会银行网银盾与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人保管。

第十三条 协会财务人事部应当做好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保证账账相符,并及时与银行对账,每月月末由出纳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误差的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对可能存在隐患的未达账项,应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协会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按照应收款项的类别和经办人员设置分类明细账,准确记录和反映应收款项的增减变化。

第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借支的差旅费或零星采购等借款,应当自出差回来或采购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还款手续;不能按时办结还款手续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延期办理;年末必须办结还款手续,次年因工作需要借款的,需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七条 协会财务人事部应当全面清理应收款项,并及时催收到期款项。对账龄超过3年的应收款项,应当逐项进行分析,准确查明挂账原因,拟定可行处理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按规定调整相关会计记录。

第十八条 协会财务人事部每年年末应当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采用个别认定法分析其可收回性。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确认为坏账损失,记入当期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协会对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或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一般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应当建立备查账,不得放弃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当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 预付账款是协会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如预付培训费等。

第二十一条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协会存货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三条 协会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先进先出法,若需变更,需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协会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200元以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用具物品。

第二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领用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加强在用低值易耗品和退回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待摊费用是协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第二十八条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

第三十条 协会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发生重大减值确需计提减值准备的,需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 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原值的5%,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预计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相关规定执行,后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协会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建立备查登记簿,按照类别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转让和捐赠,应当由资产使用人提出处置申请并填写《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经财务人事部审核,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协会各部门或个人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固定资产遗失和非正常原因毁损报废,应当查明原因,追究使用部门或个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协会每年末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协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三十八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等。

第三十九条 协会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四十条 协会应当按照应付款项的类别和经办人员设置分类明细账,准确记录和反映应付款项的增减变化。

第四十一条 协会财务人事部应当全面清理应付款项,并及时支付到期款项。对账龄超过3年的应付款项,应当逐项进行分析,准确查明挂账原因,拟定可行处理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按规定调整相关会计记录。

第四十二条 应付工资是协会已计提但尚未发放或交纳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第四十三条 应交税金是指协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包括应交增值税印花税等。协会财务人事部应按照相关税收要求,如期足额交纳各种税费。

第四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按照是否受到时间或用途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五条 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时间或用途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为限定性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当期费用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七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解除,协会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协会净资产实行不同类别收入与费用的对应结转原则。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收入是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包括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会费收入是指协会按照《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二)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协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收取的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费收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支付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务费收入等。

(三)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协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协会资金存放开户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税务部门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等。

第五十条 协会应当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留用和上缴会费。

第五十一条 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收入,并将全部收入及时完整入账,不得截留和隐瞒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期末根据收入的性质分别结转至净资产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四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协会履行监督、管理、服务、协调职责,组织专家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所发生的直接资金耗费。 协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按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主要包括培训费、监督检查费等。

第五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指协会开展与履行监督、管理、服务、协调职责及其辅助活动无关的其他活动所发生的非直接资金耗费或无法对应收入归集的其他支出。协会应当在“管理费用”项目下按照费用类别进行核算和列报,主要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

第五十六条 筹资费用是指协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费用支出参照执行云南省省级相关支出管理规定的,相关支出标准调整后随之调整。主要支出标准和规定如下:

(一)人员费用。协会支付给聘用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行政补助、工会经费、体检费等支出。

(二)办公费用。协会因运转及工作需要产生的邮寄费、办公用品费、审计费、各项税费、车辆运行费、印刷费等,按照相关规定、合同(协议)约定及市场价格据实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协会开展公务接待参照云南省财政厅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清单制度。

(四)会议费。协会召开会议参照云南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会议划分为三类会议和四类会议,其中:三类会议包括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四类会议指除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五)差旅费。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照执行云南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和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云南省级机关同级别人员确定。外聘检查(调查)人员发生的差旅费参照执行云南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在协会报销。

(六)检查(调查)人员劳务费。协会组织各类检查(调查)发生的外聘检查(调查)人员劳务费,资产评估师或注册会计师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000元,其他人员的标准为每人每天800元,费用由协会支付到外聘检查(调查)人员所在单位。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检查(调查)工作不发放劳务费。

(七)信息化建设费用。协会信息化建设发生的系统建设及维护费用、网站建设及维护费用、OA系统建设及维护费用、线路租赁费等,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市场价格执行。

(八)培训费。协会举办培训参照云南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不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参照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标准。协会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费用按照签订的培训合同(协议)执行。

(九)考试考务费。协会组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产生的巡视(考)劳务费等,参照云南省人事考试考务费支出管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十)党群建设费用。协会用于开展党群建设活动发生的费用,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社会组织党委相关决议及签订的培训合同(协议)等执行。

(十一)公益事业费用。协会用于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公益事业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参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参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支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所需经费按程序报审后执行。

(十二)资产购置费用。协会购置资产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市场价格执行。

(十三)行业宣传费。协会开展宣传发生的相关费用等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市场价格执行。

(十四)课题费。协会课题费的使用范围和相关开支标准参照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维权费用。协会用于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生的费用,包括法律顾问费等,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市场价格执行。

(十六)会员活动费用。根据文体活动等计划和相关支出标准执行。

(十七)专业技术评审劳务费。按照收取的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支付给评审专家。

(十八)上交中评协会费。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将收取的会费按规定上交中评协。

(十九)印章刻制费。协会为执业会员刻制印章或刻制其他印章发生的费用,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

(二十)其他费用。协会其他支出事项,所需费用按程序报审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协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条 期末,协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对应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六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职在编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兼职期间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得报销差旅费等费用。

第七章 预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协会应当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项收入和费用全部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十三条 协会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十四条 协会年度收入预算根据年度收入预测,参考上年度收入预算执行等情况测算编制。主要收入编制方法如下:

(一)会费收入。根据会费收取标准、会费减免政策、行业上年度业务收入和上年末会员数量等情况编制。

(二)提供服务收入。根据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情况编制。

(三)政府补助收入。根据上年度情况和本年度变化等情况编制。

(四)其他收入。根据上年度情况和本年度变化等情况编制。

第六十五条 协会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参考上年度支出预算执行和实际支出等情况测算编制。主要支出编制方法如下:

(一)人员费用。根据协会人员数量和相关支出标准编制。

(二)办公费用。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结合本年度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后编制。

(三)会议费。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支出标准编制。

(四)差旅费。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结合本年度人员及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后编制。

(五)监督检查费。根据检查(调查)等工作计划和相关支出标准编制。

(六)信息化建设费用。根据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参照市场价格编制。

(七)培训费。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和相关支出标准编制。

(八)考试考务费。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计划、相关支出标准编制。

(九)党群建设费用。根据党群建设工作计划和相关支出标准编制。

(十)公益事业费用。根据年度公益事业计划编制。

(十一)资产购置费用。根据资产购置计划和购置标准编制。

(十二)行业宣传费。根据宣传工作计划以及相关支出标准编制。

(十三)课题费。根据课题立项情况和相关支出标准编制。

(十四)维权费用。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结合本年度工作任务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后编制。

(十五)会员活动费用。根据文体活动等计划和相关支出标准编制。

(十六)专业技术评审劳务费。根据专业技术评审收入预算编制相应支出。

(十七)上交中评协会费。根据会费收入预算及会费交纳标准编制。

(十八)印章刻制费。根据印章刻制计划及协议单价编制。

(十九)其他费用。根据年度支出预算总额,按3%~10%比例编制。

第六十六条 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和财务委员会研究,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云南省财政厅社会组织党委审议通过,报会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六十八条 未列入年度预算且确有必要新增的支出,先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内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支出审批和报销管理

第六十九条 协会支出应当严格履行支出和审批程序,并明确不同性质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条 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协会人员费用、各项税费、银行手续费、办公费、维修费、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运行费、邮寄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保洁费等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除日常经费开支以外,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会长审批;金额超过10万元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协会财务人事部凭经批准的支付申请,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十二条 需要办理借款的,协会工作任务主办部门凭批准的支付申请填写借款单,经财务人事部、复核人审核,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十三条 协会报销支出实行财务人事部、复核人和财务负责人三级审核制度,即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随附有关原始凭证,经财务人事部和复核人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七十四条 协会各项支出要真实、合法、合规,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七十五条 工作任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支出报销手续。

第七十六条 工作任务主办部门办理支出报销手续时,应当在报销单后随附相关原始凭据:

(一)会议费。在费用报销单之后随附会议通知、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参会人员签到表、会务费用清单、会务费发票或住宿费及餐饮费发票等。

(二)差旅费。在出差费用报销单之后随附经批准的公务出差审批单、飞机或车船票、住宿清单及发票等。

(三)监督检查费。在费用报销单之后随附检查(调查)通知、经批准的支出预算、检查(调查)人员名单及分组、检查人员工作时间统计表、劳务费用表、银行电子回单、表彰优秀检查人员通知、住宿发票和住宿清单等。

(四)培训费。在费用报销单之后随附培训班通知、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培训人员考勤表、培训协议、培训费发票、飞机或车船票、住宿清单、住宿及餐饮发票、印刷费发票及印刷清单等。

(五)考试考务费。在费用报销单之后随附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巡考人员签字表等。

(六)公务接待费。在费用报销单之后随附公务接待审批单和餐饮发票等。

(七)车辆运行费用。在费用报销单之后随附批准的支出预算、修理费用发票、修理费用清单、保险发票、加油发票、用车审批单、停车发票、过路费及洗车费发票等。

(八)印刷费用。在费用报销单之后随附批准的支出预算、印刷费用发票、印刷费用清单等。

(九)其他费用。在费用报销单之后随附相关原始凭据。

第九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七十七条 协会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人事部定期出具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定期向秘书长报送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七十九条 月度财务报表出具时间为月度终了后6天内,季度财务报表出具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天内,半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及报送时间为年度中期结束后30天内,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及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第八十条 协会财务委员会应加强对协会财务工作和财务报告编制的指导。

第八十一条 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协会财务人事部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情况向秘书长办公会、财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八十二条 协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永久保存。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30年。

协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第八十三条 协会应当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云会协〔2019〕10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www.yncpv.org.cn/index.aspx?newid=2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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