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山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细则的通知》。
通知称,预决算公开是贯彻落实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的重要举措,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山西省预决算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近年来预决算公开专项检查情况看,应公开未公开、未及时公开、公开内容不完整、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我省预决算公开全国排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预决算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 号)等规定,特制定了我省《预决算公开操作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预决算公开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开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二条 基本要求。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的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职责
第三条 政府预决算。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四条 部门预决算。各级预算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五条 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单位预算、决算的预算单位。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时限
第七条 政府预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部门预决算。各级预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决算。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 20 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决算后 15 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决算。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 20 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预决算信息,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同级部门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同一部门所属同一级次的单位可以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四章 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基本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予以公开。其中,政府预决算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一般公共预算。至少公开 6 张表,即: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应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应当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应分地区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地区、分项目公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应公开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至少公开 5 张表,即: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其中,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至少公开 3 张表,即: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其中,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至少公开 2 张表,即: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
第十六条 其他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其中,举借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应在预算公开时包含以下内容:上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上年度本地区和本级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本年度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券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应在调整预算公开时包含以下内容: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应在决算公开时包含以下内容: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债券资金使用安排。预算绩效公开方面,要随政府预算同步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随政府决算同步公开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第五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基本内容。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至少公开3张表,即: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第十九条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至少公开 5 张表,即: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应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应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公开部门决算时还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其他信息。各部门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其中,政府采购情况,公开部门预算时应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并细化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政府采购工程支出”、“政府采购服务支出”。公开部门决算时应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部门绩效管理方面,应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方面,应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 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内容。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具体可参照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和报表格式,并与部门预决算公开的相关内容做好衔接。
第二十二条 细化要求。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公开到款级科目。
第二十三条 其他信息。单位公开预决算时,要对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等重点事项作出说明,并公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七章 公开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应统一在省财政官方网站预决算统一公开平台进行公开,编制公开目录,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所属单位,可以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八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根据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等指标,对省直部门和市县财政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市县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本级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按照财政部年度工作安排,省财政组织开展全省预决算公开情况自查,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对省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市、县预决算公开进行随机抽查。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省财政要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原文地址:http://czt.shanxi.gov.cn/zwgk/tzgg_49454/202403/P02024030751996876283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