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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03-18  作者:国家发改委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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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办法》有相当的约束力。

具体来看,第二十条所列出的行为有五种。即,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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