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湖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发布通知。
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30日。
报备范围包括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各市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备工作,加强工作督办,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从4月开始,湖北省财政厅将每周在工作群中通报各市、州报备工作进度,并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完成率纳入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武汉、宜昌、襄阳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且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原文地址:http://czt.hubei.gov.cn/zfxxgk_GK2020/zc_GK2020/qtzdgkwj/202403/t20240322_51296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