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辽宁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加强财会监督,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辽宁省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发布通知。
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于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代理记账机构填报备案信息的网上审核工作。代理记账审批权划转至审批局或已下放至县(区)的,市财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审批机关做好备案与审核工作,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报告。
备案范围与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备案内容和审核要求。代理记账机构需报送机构基本情况、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备案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原文地址:https://czt.ln.gov.cn/czt/lnhjw/tztg/2024032110391056358/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