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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4-03-26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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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中国会计视野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1〕5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再次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从2024年4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事项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审批方式增设告知承诺制。(二)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或无法承诺的,可沿用一般办理程序。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规范办理流程:(一)做好事前告知。自治区财政厅在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后续监管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二)签署告知承诺书。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根据意愿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三)网上提交申请。申请机构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系统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四)依法审核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予以改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财政厅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证照批文。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取消财政部9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不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自治区财政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个月内,对新领证的分所开展全覆盖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或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许可证书。如发现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将依法撤销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处罚。

对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自治区财政厅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原文地址:https://kjgl.xjcz.gov.cn/accNet/noticeC/toNoticeDetail.htm?noticeId=ff8080818e7557c1018e79142af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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