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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等收两函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中新经纬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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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等问题,本钢板材及时任公司董事长高烈、总经理申强、财务总监赵中华收警示函。

原标题:V观财报|本钢板材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等收两函

中新经纬5月17日电因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等问题,本钢板材收到警示函,监管函。

本钢板材17日盘后公告,公司近日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烈、申强、赵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辽宁证监局发现本钢板材在2019年以前存在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导致当期相关报表科目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时还存在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

辽宁证监局指出,本钢板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时任公司董事长高烈、总经理申强、财务总监赵中华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本钢板材、高烈、申强、赵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深交所下发监管函指出,本钢板材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2条、第2.1.5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高烈、时任总经理申强、时任财务总监赵中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本钢板材是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国有控股钢铁主业上市公司,是集炼铁、炼钢、轧钢等为一体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业绩方面,一季度,本钢板材实现营业收入148.07亿元,同比减少6.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6亿元,上年同期为4752.40万元。

二级市场上,本钢板材17日收涨0.31%报3.1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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