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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四机制"推动审计+统计贯通协同

来源:湖北审计厅   发布时间:2024-07-16  作者:杨意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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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十堰市审计局与十堰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十堰调查队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

作者  杨意 舒兵

近期,十堰市审计局与十堰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十堰调查队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

一是建立专题会商机制。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审计部门与统计部门加强对上年度监督工作协作配合情况的交流,确定新一年需加强协作配合的重点内容和方式。市审计局法规审理科、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国家统计局十堰调查队综合法纪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沟通联络,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问题线索的移送、接收工作,定期反馈移送查处情况,协商解决贯通协作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提请领导会商解决。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商请统计部门提供对有关地区和单位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监测评价情况,包括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自然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满意度调查数据以及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问题和整改情况等。同时,统计部门也可商请审计部门提供与被监督地区和单位有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推进统计工作提质增效。

三是建立线索移交机制。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及时向审计部门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统计造假等问题线索的,应根据业务管辖向统计部门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收到对方书面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审计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

四是建立结果共享机制。审计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加强监督协作成果运用,一方面要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建议作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参考,推动相关工作更快更好落地见效;另一方面,审计部门与统计部门对对方提供的问题线索要高度关注、深入核查、持续推动问题整改,共同实现两部门互帮互促、成果共享,为十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统计支撑和审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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