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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受处罚者不得担任CFO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08-06-02  作者:俞燕   编辑:zl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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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中国保监会上周五发布了《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首席财务官。 
 
 
  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财务负责人。

目前,保险业会计信息失真和公司财会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较突出,成为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风险。早在去年6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于11月起草《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并于今年1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首席财务官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论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首席财务官。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首席财务官职位。保监会依法对首席财务官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首席财务官的职责和权利,首席财务官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首席财务官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财务管理、负责或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审核和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对比《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两部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前者删除了后者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首席财务官在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会议上,对其职责范围内所负责的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据了解,在起草《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如果强制要求首席财务官对所负责的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可能会涉及干预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导致首席财务官和总经理的履职产生交叉或冲突,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不过,由于考虑到一票否决权有利于保证首席财务官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完整,因此在《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保留了此项规定。时隔半年,在《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中,此规定却未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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