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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建议限制审计师民事责任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08-06-17  作者:叶凌波   编辑:caoqiaobo

阅读:3269  评论:0  打印   RSS 字号:|| 分享到:分享到会友Baidu搜藏分享到开心分享到豆瓣

视野据欧盟官网讯: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限制审计师民事责任的建议书》,其主旨是为了在竞争性审计服务市场中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这份建议书的出台是对审计行业日益增长的诉讼趋势和审计师责任险承保不足的回应。建议书的目标是通过确保维持一定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来保护欧洲的资本市场。欧盟各成员国可以自行确定限制审计师民事责任的适当方式,但是应当遵循建议书所述及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以保证任何限制方式对审计师、被审计企业、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是公平的。呼吁对审计师财务责任加以限制的倡议起因于欧盟2006年通过的《法定审计指令》,其中授权欧盟委员会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并在恰当的时候向欧盟各成员国提出建议。

欧盟内部市场和服务委员Charlie McCreevy表示:“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不受限制的审计师民事责任与责任险承保不足的事态不应再持续。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的资本市场和在国际范围执业的审计师来说具有潜在地巨大影响。目前的状况不仅阻碍着新事务所进入国际审计市场,而且还威胁到了市场中既有的事务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高度集中以及选择事务所的余地有限的背景下,这样的情况可能导致欧洲资本市场出现灾难性的后果。”

建议书提出了限制审计师民事责任的三种可行方式,但欧盟各成员国也可采用其他任何与之等效的方式。选择的限制方式应当适合各成员国的法律环境。

欧盟各成员国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审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此,建议书推荐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1)确立法定最高赔偿金额或计算该金额的公式;

2)确立法定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以原告遭受的损失中其实际造成的部分为限,因而不应为其他过错方承担连带或单独责任的原则;

3)规定允许被审计企业与法定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中确定民事责任赔偿限额。

建议书同时提出了欧盟各成员国在选择限制方式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审计师因故意造成损失的,不得适用民事责任限制;

2)如选择的某种限制方式未涵盖第三方,则不得采用该方式;

3)利益受损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建议书可以从以下链接获得: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auditing/liability/index_en.htm

校对:曹巧波

中国会计视野2008年6月17日11:52分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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