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获悉,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国资委主持起草的暂名《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接近尾声。
在总结和提炼董事会试点单位实践的基础上,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之后,《管理办法》起草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展开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数易其稿,现已进入完善阶段。
在国资委组织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指出,《管理办法》(讨论稿)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要求,对于规范职工董事履职行为、促进职工董事制度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则多次提出,要依法推进职工董事制度,强调职工董事要依法准确履行职责,实现出资人、公司和职工利益协调发展。
目前,这部政策性文件还在修改过程之中,预计下半年还会再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
据透露,这部《管理办法》分为5章,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条件、职工董事履职的特别规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等为其中亮点。
著名劳动关系专家张喜亮教授接受本报采访时说:“如何对职工董事履职提供保障和规范职工董事的行为,以及促使职工董事密切联系职工并接受职工监督等等,是这次制定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办法的重点。”
据他了解,职工董事履职办法中两大亮点最值得期待:第一,文件从党组织、职代会、公司经理、工会等多个方面,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二,对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如忠实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权益,与职工进行经常沟通、接受职工的监督等等。这都体现出央企在制度建设上的进步。
但对履职办法草稿一些具体细节,还有些不同的观点:如职工董事究竟是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好,还是通过工会报告工作便于执行;还有如何评价管理职工董事等等。
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管理办法》从下述几个方面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管理办法》指出,董事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
《管理办法》还规定,在研究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管理层应该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根据工作的需要,公司管理人员有接受职工董事约谈的义务。
“这表明,职工董事在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有权找经理谈话,对经理进行监督”。张喜亮称。
《管理办法》还要求工会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提供反映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方面的信息,包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生产安全、培训教育等意见和建议。
当董事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并全面准确反映这些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董事应定期向职代会、工会或工会大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类似上述规定,对于保障职工董事规范且有效地履行职责给予了制度保障,对企业党组织、公司管理层、工会、职代会等其他相关方的行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前,有些具体事项没有明确规范,企业就会按照它的理解执行。比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去培训、开会等工作活动,有的就是使用工会经费开支,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职工董事也是董事,其工作活动所需经费都应当与其他董事一个渠道开支。”张喜亮说:“在职工董事履职过程中,党委起什么作用,怎么保障;工会起什么作用,怎么保障;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怎样的保障等等,在职工董事履职办法中应当都有规定”。
另外,这部《管理办法》对于职工董事特别职责,设计了议决事项和通报事项两大类:议决事项,包括用工、薪酬、劳动安全保护、职工教育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修订;通报事项,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建议,以及涉及职工的有关诉求意见和倾向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