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特殊普通合伙制扑面而来会计师事务所迎来“化蝶”时刻"
在2009年我国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几乎所有的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采用合伙制的事务所仅有3家。
而现在,随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下称“《暂行规定》”),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将全面迈进特殊普通合伙时代。
恰逢其时的特殊普通合伙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处在腾飞的历史时刻。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中注协”)2010年发布的百家信息显示,前百家事务所2009年业务收入合计为206亿元,有34家业务收入超过亿元,其中11家收入超过5亿元,16家收入超过3亿元,而此前一年,全国事务所仅有6家收入超过5亿元,9家收入超过3亿元。
然而,事务所的进一步高速发展却面临着来自于自身的阻碍-- -作为行业核心力量的大中型事务所,大多数采用了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当前形势下,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在决策机制、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定《暂行规定》的有关人士说。
这种“不适应”的核心的表现在于风险责任的不合理,有限责任制以其股东在事务所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执业责任,淡化了股东的风险约束和赔偿责任,不利于事务所“人合”文化的确立。而有限责任制最为束缚事务所的表现在于其对合伙人数量限制在50人以内,这使得事务所在扩大规模方面被套上了枷锁。
另一方面,在采用普通合伙制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当中,合伙制“一人犯法,全体受罚”的无限责任同样不适应现代事务所的发展现实。
面对有限责任制的困扰,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到来可谓是正当其时。
为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清障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依《合伙企业法》核准注册,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实体。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种新型合伙组织形式,既保留了传统合伙制下的个人责任的特色,又把合伙人的法律责任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责任承担更加公平,令专业人士既感到压力,又不至于丧失信心。”中注协有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更主要的是,特殊普通合伙制消除了专业服务组织规模化发展中最大的障碍,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专业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
上述负责人的观点得到了实践的验证。
作为我国首个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与北京立信合并,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早早就尝到了这一新型组织形式的甜头。
2008年12月,借助深圳特区“先行先试”的契机,大华德律正式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与北京立信的迅速融合,正是特殊普通合伙制所蕴含的企业文化的体现。”原广东德律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立信大华总裁邬建辉向《中国会计报》记者介绍说。
说起当年的转制,邬建辉感慨良多。他告诉记者,“原有的普通合伙制制约了我们做大做强的步伐”,作为一家负有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吸收新的合伙人或者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探讨合并事项时,对方经常会被无限责任吓住;另外,无限责任也使辛苦建立的事务所面临因某个人或单个业务出问题而毁于一旦的风险,因而迫切需要一种更为先进的组织形式。
“转制让我们获益良多。”邬建辉介绍说,转制后,事务所吸收了一批年轻的优秀注册会计师加入到合伙人队伍,通过他们的努力又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员工队伍,进一步提高了执业质量,强化了内部控制,事务所收入得到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