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报名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09]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9〕1224号)有关精神,我省统一按考评结合办法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深圳市《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组织工作由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会计考办”)负责。
二、考试方式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2009年9月6日上午8:30-12:00。
深圳报名的考生考试地点设在深圳。
三、成绩管理
(一)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广东省人事厅根据考试情况研究是否另行划定省的合格标准。达到省合格标准的由广东省会计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省2009年有效。
(二)取得成绩合格证书后,可以在有效范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报名条件
本次考试报名相关年限计算到2009年8月31日。
(一)报名参加考试人员须为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有效的已参加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经济师(财税类)、审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二)拟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本项考试。报名需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等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有效的已参加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可以办理报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