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前言
财政部在2016年12月3日出台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为2016年的营改增后会计处理给出最终规定。 
《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详细]
《会计处理规定》对十项会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等方面内容。[详细]
《会计处理规定》指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详细]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详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详细]
争论焦点
  • 22号文后营改增会计处理实务

    网上对财税【2016】22号文复述式的解读非常多,有的还有漂亮的图表,主要结合业务处理的变化,给大家作一个点评与解读。 这个文件主体就两块:增设了几个科目,规定了一些分录[详细]

  • 关于开发商成本还原的撕逼大战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价款差额征税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针对开发商卖房扣除土地价款差额征税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笔者主张先按照财会【2016】22号文进行会计核算,然后进行成本还原,补充一笔会计分录。[详细]

专家建言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修订历程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计处理规定》),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会计处理规定》包括,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等内容。

修订历程:
1993年财政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明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5年财政部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

2013年财政部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2016年7月财政部起草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意见。

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印发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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