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
  2015年10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
  具体来看,从明年1月1日起,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在原来13项的基础上,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
  11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并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进行完善。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了
  2、费用范围变宽了
  3、新增了行业限制
  4、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了
  5、可以追溯扣除了
  6、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了
  7、异议解决简化了
  8、后续管理加强了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不得加计扣除
  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七:7个行业不得加计扣除
  八: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九: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十: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十一: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
行业评论
  • 表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详细]

  • 一张图了解研发费加计扣除最新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小陈税务原创一张图了解:研究费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注意事项、理解误区、税收安排、会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详细]

  • 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和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的账务处理

    针对税务部门在企业研发活动中大量领用原材料,而没有对相关样品(包括不合格产品)核算记录以及税款缴纳的疑问, 有人主张自己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将上述样品的销售遵照税务的视同销售原则确认收入。[详细]

  •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里的专账和辅助账

    与原政策相比变化较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和研发项目也明显增多。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帐,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这样对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化。[详细]

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
  2015年10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
  具体来看,从明年1月1日起,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在原来13项的基础上,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
  11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并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进行完善。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了
  2、费用范围变宽了
  3、新增了行业限制
  4、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了
  5、可以追溯扣除了
  6、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了
  7、异议解决简化了
  8、后续管理加强了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不得加计扣除
  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七:7个行业不得加计扣除
  八: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九: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十: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十一: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
行业评论
  • 表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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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小陈税务原创一张图了解:研究费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注意事项、理解误区、税收安排、会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详细]

  • 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和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的账务处理

    针对税务部门在企业研发活动中大量领用原材料,而没有对相关样品(包括不合格产品)核算记录以及税款缴纳的疑问, 有人主张自己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将上述样品的销售遵照税务的视同销售原则确认收入。[详细]

  •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里的专账和辅助账

    与原政策相比变化较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和研发项目也明显增多。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帐,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这样对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化。[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