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预算法修订
前言
    跨越十年、历经三届人大、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终于完成大修。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04年,预算法就已启动修订。最近10年,立法、修法进入“快车道”,但相较同期启动修订的其他法律,预算法修订颇为波折,一些关键问题各方难以达成共识。
  • 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终于完成首次大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专家认为,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修改的新法无疑将引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开启大幕。 [详细]

修订焦点
  • 焦点一:国库管理权

    二审的预算法修正案中删除了央行“经理国库”一职而引起学界极大反弹。学界认为,中国每年的预算前有全国人大审议,事后有审计署也会审计监督,但央行“经理国库”一职被删除,预算执行过程将失去监督。[详细]

  • 焦点二:预算法修订的属性定位

    记者获悉,此次预算法争议焦点集中在预算法修订的属性定位上。预算法修改的核心是要强化人大和社会规范约束政府的权力,将预算法提升为立法机关规范约束政府的“权责法”,逐渐弱化政府行政管理功能。[详细]

  • 焦点三:地方政府发债权

    预算法修正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限额,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但二审稿中,再次恢复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详细]

  • 焦点四:预算公开完整细化

    在草案初审后的意见反馈和讨论中,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也表示,预算公开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对预算公开的原则、内容、细化程度、时限、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提升预算公开的效果。各级政府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统一公开本级政府各部门“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详细]

媒体评论
  • 预算法修改尽现“权力博弈”

    “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个革命性的修改”,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三审稿让预算法从一个管理法到控权法,非一般进步,而是重大理念的改变。 多位专家对南都记者表示,预算法修订关涉权力运行与政府自身改革,关涉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面临复杂博弈,核心是实现权力制衡。[详细]

  • 地方发债限制过多?预算法修订案惹争议

    关于《预算法》对地方发债问题的修订历经波折,《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时对“地方政府不得发债”已作出调整,但2012年6月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恢复了现行《预算法》不允许地方自行发债的规定。[详细]

  • 《预算法》修订应该有个时间表

    至于《预算法》修正草案迟迟没有三审、没能及时出台的原因,相关人士解释称法律的出台比大家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得多,不是那么轻而易举就能出台的。很多重大的问题都有争议,各个相关部门在某些重大议题上观点不一致。如果对争议没有想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出台之后执行过程中就会存在诸多问题,那么以后就没法执行。[详细]

  • 预算法大修“不是很容易”

    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高强在论坛上表示,预算法的修改,“改起来不容易、真不容易”。 论坛间隙,对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是否会大幅度修改的问题,高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大幅度修改)不是很容易。”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以来的过程即是明证。[详细]

  • 地方自主发债有突破 或推动预算法修改

    目前,预算法仍在修订中,其中对于地方政府举债的条例仍将是焦点。有学者担忧,如果限制地方政府发债条例取消,会导致地方债的规模更进一步膨胀,并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对此,王雍君认为,“不一定要采取禁止的方式。可以采取有限监管,自负其责的松动、缓和的管理方式。”[详细]

  • 财政体制未触及

    虽然减少财政级次、变五级财政为三级是这些年预算法修订中讨论比较多的,但二审稿对财政级次也没有进行调整。 草案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级政府确定,可以不设立预算”。[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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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过程
    •  1994年3月现行预算法审议通过。

    •  2004年全国人大成立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等。由于各部门意见不统一等原因,此次修订最终搁置。

    •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成立了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

    •  201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审议没有对外公开。

    •  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得意见数超过33万条,打破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纪录。

    •  2013年8月原定三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三审延期。

    •  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三次审议。

    •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界建言
  • 四审在即 学者联名发修改意见

    将《预算法》第一条明确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明确预算过程中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义务,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批和监督,建立全面、规范、透明、高效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详细]

  • 卢馨建议修订预算法 明确公开详细程度

    卢馨统计了83个中央部门(委)2013年三公经费的公布情况。她指出,有59个部门的预算数大于2012年的预算执行数,而在三公经费增加100万以上的部门当中,只有22个部门对增加部分进行了简单说明,有19个部门没有进行任何说明。[详细]

  • 张桂芳:建立预算支出问责制

    “政府要制定绩效问责的具体办法,对执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算目标或规定标准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要实行绩效问责,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视情节给予处罚”。[详细]

  • 九三学社:建言“预算法”修改

    九三学社第一条修法建议为,将超预算收入划转预算调节基金,用于补充今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或划入社保基金账户。提的第二条修法建议为,对分税制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的制定,建议由国务院主导改为全国人大主导,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专门规定予以规范。[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