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随后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相关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面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详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政策,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办法》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详细]
  •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主要问题。[详细]

  • 国家税务总局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接受了采访,并就《办法》的适用范围,出台背景,与原规定相比最主要特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详细]

  • 上海自由贸易区共涉及七项税收政策。其中促进投资的两项政策之一是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时间内分期交纳所得税,简称为“非货币形资产投资政策”。自由贸易区共涉及七项税收政策。其中促进投资的两项政策是:一是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时间内分期交纳所得税,简称为“非货币形资产投资政策”。二是对试验区的企业以股份或出租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经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所得税纳税的政策,也简称为“股权激励政策”。[详细]

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
媒体评论
    千呼万唤始出来。伴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的一纸通知,并购重组所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期纳税终于成为现实。在业内人士眼中,本次政策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的又一重大举措。[详细]
    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几乎没有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个人投资者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实行分期缴纳,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这一措施,将有利于减轻投资人当期税收负担,并减少财务费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详细]
     国投中鲁于一则公告正式叫停了正在筹划的重组事项。原因在于,重组交易对方张惊涛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得叫停此次重组。[详细]
    税收是资本市场中绕不开的话题,牵动着各路投资者的神经。国税总局此前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即国税“67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回购股权、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等七类情形,明确需要缴纳个税。[详细]
    个人股东在交易中由于没有现金流产生,需要额外筹措资金来缴纳税款。按照总方案的政策,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可以分五年来缴纳,以缓解交税的现金流压力。[详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副所长周玉梅:尽快界定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税收政策
    建议:一、尽快清晰、完善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的涉税政策,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实施。二、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通过专利或专有技术评估后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时,应缓征所得税,在形成实际投资收益、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按相关规定征收所得税。[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