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面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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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主要问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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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答记者问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详细]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办法》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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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主要问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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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接受了采访,并就《办法》的适用范围,出台背景,与原规定相比最主要特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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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区共涉及七项税收政策。其中促进投资的两项政策之一是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时间内分期交纳所得税,简称为“非货币形资产投资政策”。自由贸易区共涉及七项税收政策。其中促进投资的两项政策是:一是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时间内分期交纳所得税,简称为“非货币形资产投资政策”。二是对试验区的企业以股份或出租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经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所得税纳税的政策,也简称为“股权激励政策”。[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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