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专题
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增值税的征收进行了规范和升级。上海市财政局绩效评审专家、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余显财认为,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突破是引入“对价”和“应税交易”的概念以及对“混合销售”从主适用税率的规定。
增值税立法进程大大加快。这与一般想象的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之后再立法虽有点偏差,但由于增值税立法在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的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这样的立法安排当可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在深化税制改革上的重要体现就是税收法治。按照计划,2020年前中国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增值税立法也不能不加快。
对于纳税人最关心的税率问题,考虑到近两年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以及国务院对于税率简并给出的“三档并两档”方向指引,记者从相关财税人士处获悉,短期内增值税三档税率简并的可能性较小。
学习心得
增值税应税交易的概念替代了暂行条例中的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易和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税交易包含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是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为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未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是推进依法治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整体而言,增值法(征求意见稿)是由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财税[2016]36号整合而成,税制框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然而其中的部分内容还是值得讨论的。
将未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排除在外,可能产生的结果就是部分超过起征点的企业将其拆分为若干家企业,用于规避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分析与建议
在“营改增”之前,所谓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下,仅有规定的极少项目不计入价外费用,“全额+扣税”成为增值税独有的标志。36号文出台以来,增值税里出现了诸多销售额的“扣额”规则,在以“扣税”为核心机制的税种里面,差额计算销售额成为无法忽视的现象。
增值税的立法、执法、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对最终生活消费的普遍征收原则、中性原则、不重复征税原则、高度形式化原则,但是本法另有特殊的明文规定除外。增值税的立法、执法、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纳税人对交易模式、缔约主体、法律形式等私法上的选择权。
增值税是收入规模最大的税种,其税法的有关规定,也颇值得关注。根据2019年11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既有类似立法原则的问题,也有具体的问题。包括三个基本问题,六个具体问题。
仅对征求意见稿的文字表述、框架提出修改建议。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言精意赅,思虑周全,巩固了深化增值税改革以来的成果,为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作为一名财税人员,应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精神作出积极响应,提出如下建议。
我国增值税立法与改革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只是一个开端,而不是成果。《征求意见稿》中仍然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例如,在国务院施行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的背景下,以立法形式固定增值税税率,将使增值税三档并两档、进一步降低税率的工作面临更加繁琐的程序。
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终于迎来了立法征求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来看,整体主要是在依法治税的大原则下,进一步巩固目前营改增的改革成果,平稳过渡。我们认为,增值税作为国际上被广泛采用的税种,目前OECD和欧盟都有很丰富的研究成果,同时增值税也有相对比较夯实的理论基础。
行业评论
在“营改增”之前,所谓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下,仅有规定的极少项目不计入价外费用,“全额+扣税”成为增值税独有的标志。36号文出台以来,增值税里出现了诸多销售额的“扣额”规则,在以“扣税”为核心机制的税种里面,差额计算销售额成为无法忽视的现象。
增值税的“增值”二字是来自经济学的“附加价值(value added)”,哈佛大学出版的《企业管理百科全书》中对附加价值的解释如下:附加价值是企业通过生产过程所新增加的价值,或者从企业的销售额中扣除供生产之用而自其他企业购入的原材料成本,也就是企业的纯生产额。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了重新定义,无疑是一种进步。笔者结合征管实践,对增值税纳税人确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建议,增值税立法时应进一步简并税率。税率法定是税收法定的基本要素。一旦法定,如果需要调整就会相对比较复杂,所以在立法时应考虑简并税率。意见稿对增值税税率基本采用了平移的表述,仍为13%、9%、6%和出口零税率。
征税范围总体没有变化。增值税应税交易的概念替代了暂行条例中的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易和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税交易包含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金融商品的特殊地位出现了。
征求意见稿指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将“免征”改为“不是纳税人”,免征是税收优惠,那就必须申报,而不是纳税人,那就没有了申报义务了。同理,没有发生应税交易,也就更不是纳税人了,当然也不需要申报了。
对“纳税人”定义的修订意见。《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定义了增值税的纳税人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行为;二是交易的金额达到了增值税起征点,即“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朋友圈出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匆忙转发后,开始逐字逐句学习……开门立法,广开言路,建言献策,义不容辞……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交易定性和计税依据方面的税际差异显著增加,折射出我国税收立法中欠缺法际协调考虑的窘境,曝光了营改增制度设计中欠缺与民商法协调和突破增值税基本原理两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