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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落实中小微企业缓缴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22-07-17  作者:郑文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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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浙江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局4部门印发《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可缓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标题:浙江省落实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14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局4部门印发《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区,由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医保发〔2022〕21号文件执行缓缴政策。

根据通知,对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原则上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各参保缴费单位均可按照规定免予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相关企业职工除享受规定的合法权益外,缓缴期限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记者了解到,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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