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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注协修订注协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09-27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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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修订<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原《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川注协〔2019〕38号)作废。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

二、申请注册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经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申请注册须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

注册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人,既要有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分所公章,同时还要有总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总所公章,总所已授权的除外(授权文件应报四川注协备案,授权文件需注明授权内容、授权期限及授权双方信息等必备要素)。

注册申请表内容需填报准确、完整;申请表第一第二页均需盖章。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两年及以上证明材料

正常在职参保人员:历年社保缴纳记录(从事审计业务期间及当前事务所参保记录,可验证)。

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待遇领取情况证明(可验证)。退休人员还需提供从事审计业务期间在会计师事务所工资发放记录、个税缴纳证明。

五、注册流程及期限

(一)注册申请提交

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点击“本所注册会计师事项”→点击“本所注册会计师事项办理”下的“注册申请确认”→点击“新增”,录入新注册人员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点击“保存”,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省四川注协审核。

需上传的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签字盖章版)PDF扫描件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两年及以上证明材料。

受理注册时间:每月1日-15日 (节假日除外)。

(二)形式审查及受理

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四川注协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内容审查及注册决定

四川注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四川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在四川注协官网公告;

(四)证书发放

自发布注册文件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注册会计师生成注册会计师电子证照,纸质注册会计师证书领取详见准予注册通知。

四川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川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七、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条件,并且没有第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所列情形。

八、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川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九、四川注协将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后的专职执业检查,包括现场实地核查、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重点关注等。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四川注协对该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原文地址:http://www.scicpa.org.cn/xzwjgg/5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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