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化行业诚信治理约束机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近日出台《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首次对注册会计师开展分级评价、分类监管。
一是全面覆盖,实行分级评价。《办法》明确会籍关系在云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应当全覆盖参加信用评级评价,做到“全所覆盖、全员参与、共同评价”。坚持科学、实用、简化的原则,用连续诚信执业的时间,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信用评级评价,由高到低具体分为“诚信一星注册会计师”和“诚信五星注册会计师”,不断完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档案。
二是分类监督,实施精准监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依据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分类监管,按照信用等级高低,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评级评价较低的注册会计师,将加强动态监管和事前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诚信教育培训,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三是及时公开,加强协同监督。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同步公布注册会计师受党纪处分、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不良信息,推动财会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审计机构招标等工作时,可以将信用评级评价结果作为参考。同时,引导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使用诚信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信用评级评价较高的注册会计师。
四是选树典型,突出正向激励。对于连续诚信执业满30年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推荐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评选,树立诚信典型。《办法》还规定了不良信用修复流程,给予存在不良信息的注册会计师更正的机会,引导注册会计师提升信用,促进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