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制度是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一个主要特征,也是其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公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02年7月,英国贸易和工业部要求财务报告理事会(FRC)全面评价并完善公司治理联合法案(bined des)中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指南。2002年9月,FRC组建了以Robert Smith为主席的委员会执行该项工作。该委员会在进行广泛调查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于2003年1月20日发布了研究报告《审计委员会——联合法案指南》(Audit mittees-bined de Guidance)(以下简称Smith报告)。Smith报告在进一步强调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同时,提出进一步扩大并细化审计委员会职责,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通过明确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加强与股东的交流,扩大审计委员会的职权等建议。与此同时,英国贸易和工业部下设立的“审计和会计问题协调委员会(GA)”也发布了最终报告,全面支持Smith报告的结论,并以此为依据修订联合法案中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指南。考虑到Smith报告的借鉴意义,本文对其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和责任
1. 监控财务报告的质量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相关披露规则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是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审核公司重大的财务报告问题,考虑在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所进行的会计估计、判断的正确性或适当性。审计委员会若在某方面对公司管理当局编制的财务报告不满意,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此外,审计委员会还有责任审核管理当局提供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声明,如管理当局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评价。
2. 评价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审计委员会应当监控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完整性,评价管理当局用于辨认、监控财务和非财务风险的管理体系的范围及其有效性,审阅和评价管理当局和内、外部审计师针对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效率分析报告。若在董事会下单独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和评价其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内部财务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报告。
3. 评价公司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应当监控和审核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以评价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其职责具体包括: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有机会直接接触董事会主席和审计委员会;审核和评价内部审计的年度计划;定期获取和审阅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情况的报告;审核和监控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发现及建议所作出的反应;每年至少一次,在没有管理当局在场的情况下,与内部审计负责人进行会谈;从整个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角度,评价内部审计的作用及其工作的有效性。
4. 监控外部审计师提供的服务(1)外部审计师的选任。审计委员会应就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续聘和辞退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若董事会不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推荐,应在董事会的报告中说明理由。审计委员会就外部审计师的选任提出建议时,应对其资格、专业技能、资源、工作效率和独立性进行评价。这些评价应涵盖事务所向公司所提供的审计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获取一份事务所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程序的报告。若外部审计师主动辞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导致其辞职的原因进行调查,并考虑是否采取相应的行动。
(2)评价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每年都应当实施适当的程序确保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实施的具体程序应包括:获取相关的信息,以确保外部审计师及其下属员工与公司不具有家庭、财务、雇员、投资和其他商业关系;评价事务所维持自身独立性的内部控制政策,以判断这些政策是否符合相关职业准则的要求,包括最近新增的关于审计师轮换的要求;若公司聘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事务所前雇员,审计委员会应审核公司制定的相关聘用政策,并监控此类政策的运用,关注对这些人员的聘用是否会损害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职业判断;监控外部审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确保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不至影响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为此应当审核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允许外部审计师向本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并特别关注事务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是否达到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要求、事务所是否存在相应的控制政策确保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不至影响其提供审计服务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事务所所提供的审计服务的性质、相关的收费水平(包括单项服务的收费和总收费)及其与审计服务收费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