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17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逐渐摆脱了封建桎梏的束缚,开始迅速发展起来。法国统治者为了能与英国和荷兰争夺世界霸权,接连采取了一系列有助于壮大本国经济实力的措施。自亨利四世时代起,国家开始全面执行重商主义政策,到路易十四时代,在财政大臣科尔贝(lber)的直接领导下,这种政策发展到了顶点。当时,科尔贝不仅利用国家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大力发展对外掠夺事业,同时还采取各种措施,以发展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
商事王令就是重要措施之一。
商事王令《Ordonnancedemmerce》是1673年3月23 日由路易十四署名同意公布并执行的,正式名称是《作为商人的商业规则而发生作用的法兰西和纳瓦拉的路易十四的王令》,亦称《商人法典》或《萨瓦里法典》,由序言和王令组成,共12章,122条。
在这部王令中第三章设置簿记和会计条款为最多。现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第一条规定,每一个批发商和零售商,均应设置反映自己的经济业务的账簿。
第二条规定,兑换商和金融家应设置并认真记好日记账。因为该账是发生纠纷时最有证明力的资料。
笫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要求商人、兑换商和银行家的各种账簿,均得由商事裁判官或市长署名同意,并在第一页明确记载账簿的种类、页数和内容。兑换商和银行家的账簿设置情况,还须在商事裁判所书记局或市厅备案。
第五条规定,各日记账应进行序时记录,不得留空白。
第六条规定,所有的商人、兑换商和银行家应在本王令公布后6个月以内设置新的日记账,编制新记录,同时按上述要求,由商事裁判官署名。必要时,可以照抄旧账。
第七条规定,所有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均应保管好往来信件, 并加以整理,记入复写簿。
第八条规定,所有的普通商人应作好财产目录,用以反映6个月内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而且,每两年应核对、调整一次。
笫九条规定,除财产合并、公司分割和解散的情况以外,裁判所不得要求、命令商人们公布和提出自己的各种日记账和财产目录。
但第十条规定,在大商人、普通商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在对方申请以此作为证据的情况下,裁判所可以命令他们将有关纠纷的日记账和记录,提交出来。
除第三章以外,其他章节也有关于会计的条款。如第一章除规定了商人学徒的学徒期外,对于那些希望成为商店主的学徒,要求他们必须懂得相应的单式簿记和复式簿记知识。否则,不得从学徒提升为店主。又如,第十一章规定,破产时倘若发现未设置账簿,应视为欺诈破产;欺诈破产者以死刑处之。
我们知道,传统的商法,一般旨在保护债权人,但法国商事王令以近代商法之父的崭新面貌出现,不仅规定商人有设置账簿、编制财产目录的义务,以保护债权人,使其避免因欺诈破产事件而蒙受损失,而且还考虑到了以会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