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
二○○七年的三、四月份接受某县级市法院的委托审查一个石灰石矿与某市的国企特钢联营清算纠纷。在一审的法庭上被告方特钢一位律师在辩护时指摘我们在审计时没有通知被告,因而审计结论有失真和串改证据嫌疑,对对方律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职能和权限的无知而发表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侮蔑和诋毁,我当场给予了驳斥。并陈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客观、公正、独立执业的理念,捍卫了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的权限。这是我第一次出庭并发言。
——是谁在卖国?
二○○五年的六月一个周五,所长交给我一项某商城的净资产的摸底工作并说:“任务挺紧,还要保密,不一定细查,也不急着出报告,就是把数拢一拢,周日市领导要听报告。”我们临时抽调了三个人连同一个评估的人共四个人。审计小组经过两天半把数字拢了出来。摸底要求按转制模式进行,对转制一些政策性的费用做了估计。由于是摸底所以对库存没有进行实物盘点。事隔不久传来消息说这个企业被出售给了一个私人老板,企业职工对低价出售不满,告到了省里。省国资委派人来调查。果然省国资委大员通知我们去汇报审计情况。当所长告诉我同他一起去汇报时,我当即表示不满,我以准备资料为由当时没有去。省里那位大员等不及啦就委托市审计局查问此事。第二天我和所长来到审计局汇报情况时,我以问作答说:“是谁如此大胆用我们提供的摸底材料就把企业给出卖了,这是卖国。”随即我把摸底报告底稿拿了出来。报告指出:“本次审计是为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制订予案摸清家底,提供信息资料。”那位局长看了报告后无话可说,并连连劝说:“老同志不要生气,出卖这样的企业不是一般人能决定的。好啦没你们的事啦”。
——在纪检委的对质会上
二○○六年的三月,接受市纪委的委托对XX公司的财务收支
和经营效果进行审计。审计发现该企业2005年1月—10月实现的
1860万元的销售收入中,有1636万元的收入是2002年—2004年的。推迟了入帐时间,而且该企业2001年10月—2005年10月31日共亏损455万元,这一结论与举报人所说的“企业应有盈利,(单纯的按进销差价计算)而这些利润被企业经里独吞了的意见,”背道而驰。市纪委按结案程序组织召开了案情审查交待会,会上举报人XXX竟然把矛头指向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问:“你们审计的依据是什么?”并称:“国税局对审计报告有质疑”。对此,我毫不客气的批驳说:“国税局有什么资格质疑我们的审计报告?是那一位你把名字报出来,我们找他去理论”,我还说:“该企业拖延收入入帐时间,有意拖欠税款,你国税局干什么去啦!”会场处于僵局,市纪委只好宣布散会。
二○○八年的三月我被查出患有大病,需要休养治疗,我在完成领导交给我的最后一个专案审计任务后第二次退休了,二○○八年结束了我的十年注师执业生涯,也结束了五十七年的会计职场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