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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11-07-08  编辑:zl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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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立会计制度处,1950年9月改设为会计制度司,由该机构承担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制度的任务。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图1)公布《中央金库条例》,其后财政部制订《施行细则》。金库会计制度是新中国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颁行的第一部行政规章。

1950年10月2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会议讨论并于会后试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首次为国家财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确立了体系完整的统一规范。

1951年6月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决定》,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资产和资金重新清理登记。经两年工作,查清固定资产原值223.6亿元,净值158.9亿元,流动资金15亿元。

196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内容。

1978年9月,国务院修改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首次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及其具体内容作了原则规定。

197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恢复会计制度司建制,并开始办公。

1979年,我国恢复招收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0年1月8日,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会长王丙乾,秘书长杨纪琬。

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81年1月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此系新中国第一家由财政部批准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81年1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厦门大学和上海财经学院设立首批会计学专业的博士点,批准葛家澍、娄尔行教授为博士生导师。1985年第一位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毕业。

1982年6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中国会计史稿》,这是我国第一部会计史著作。

1985年1月1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1号令颁布,于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为新中国会计工作的第一部根本大法。

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对考试、注册、业务范围工作规则等作了规定,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6月,财政部发布《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并于当年首次向50万名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现职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1988年11月15日,经财政部批准,依据国际惯例成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90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持会计证上岗制度。

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等作了系统的规定。

1991年12月7日,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主持下,举行全国首次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和人事部联合大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并于11月首次组织了全国的统一考试,152万会计人员参加了考试。

1992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第5号部长令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自1993年7月1日实施,实现了改革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模式的重要转变。此后,根据这“两则”制定的各行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相继公布执行。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6年7月20日,中国会计教授会成立,会长汤云为。

1997年5月8日,在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多米尼加理事会上,中国被通过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并被作为理事会观察员参加理事会议。

1998年5月,国务院决定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1998年7月,《稽查特派员条例》正式公布实行。

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做到: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会计法》对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提出的四个“应当明确”,实质上体现了内部控制的本质和精髓。社会普遍认为,《会计法》是我国第一部对内部控制尤其是内部会计控制提出明确要求的法律。

2000年,中国证监会连续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第3号、第5号,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前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向证监会作出报告。

2000年11月28日至30日,财政部在南京主持召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讨会,研究讨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问题。

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标志着我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设取得了新成果、迈入了新阶段。此后,财政部陆续发布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对外投资、担保、工程项目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为在广大企业、中介机构中享有较高认同度的内部会计控制标准体系.

2003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从决策和执行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把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要积极探索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有效办法。要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金融监管,加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建设。要通过深化改革,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要通过交叉管理、岗位轮换等办法,加强对重要岗位和重大事项运作程序的监督。

2003年12月,新修正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003年12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2003年12月,审计署发布《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主要就审计机关实施内部控制测评的步骤、方法和内容等作出规范。此前,审计署在《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要求,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2004年12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和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评价标准与等级、罚则等作出规定。

2004年12月和2005年6月,国务院领导同志连续两次对研究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完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问题作出批示,同意由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和证监会等部门配合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这是当时处于酝酿阶段的暂定名)。其中,在2005年6月20日《关于借鉴萨班斯法案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报告》上做出批示,同意“由财政部牵头,联合证监会及国资委,积极研究制定一套完整公认的企业内部控制指引,以明确内部控制的基本准则,使内部控制评价有章可循”。

2005年7月2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听取国资委关于监事会2004年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及2005年工作安排汇报时,温家宝总理强调要“特别解决好资产质量不高、管理方式粗放、内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联席会议精神,2005年7月27日,财政部在京召开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起草工作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方面和理论界、企业界的意见。

继会计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4条规定了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之一是“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意见》第二部分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披露相关信息。通过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200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引进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与管理制度,推进制度创新”;要“建立政策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境外投资协调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通过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等途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股份制银行”。

2006年4月19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会见世界银行北京代表处负责人时介绍了我国推进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和进展,世界银行代表对此予以高度评价,并同意给予必要的支持。随后,财政部启动了在内部控制客体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领域与世界银行的合作事宜。

2006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在《通知》附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识别潜在错报的类型,考虑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因素,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在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条件时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2006年5月14日,财政部会计司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组织召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指引》(当时的暂定名)研讨会,广泛听取理论界和企业界的意见。会议着重讨论了基本指引的起草思路、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等问题。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在其第二条指出,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

2006年6月23日,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在京会见美国科索委员会主席瑞滕伯格先生(LarryE.Rittenberg),双方就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交流与合作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会谈。

2006年7月12日,财政部发出《财政部关于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由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起,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担任,副主席由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担任,秘书长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兼任。委员会包括31名委员和一批公开选聘的咨询专家。委员和咨询专家主要来自监管部门、大型企业、高等院校、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7月15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内部控制作出多项规定,包括:在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006年11月11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478号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该条例第4章“监督管理”第35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执行”;第54条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控制系统、风险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2006年6月和9月,上交所、深交所先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06年11月,财政部初步起草完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13个具体控制规范,并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中进行内部征求意见。

2006年12月,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主要听取了委员会委员对各项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讨论。

2007年9月7日,国务院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提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风险,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以及行为合法合规。”第二十一条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自我检查和评估结果。“第二十二条提出,“负责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董事会的自我评估进行评价。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结果。”

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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