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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女会计一年侵吞公款115万 获刑3年

来源:亚心网   发布时间:2016-11-14  作者:刘新草   编辑:还津蕴

阅读:1429  打印   RSS 字号:||

原标题:女会计一年侵吞公款115万续:获刑3年被处罚金30万

《女会计一年侵吞公款115万》追踪

作者:刘新草 刘文欣

女会计获刑3年被处罚金30万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区别

利用担任乌市一图书发行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张某将公司账面上的115万余元的公款私自侵吞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近日,此案经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用着国际一线品牌的化妆品,一年出国游玩3次,月薪只有4000余元的张某为满足虚荣心,在1年多时间侵吞公司公款115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而张某的亲人抵押了家中房产为她退赃。

对在庭审现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法院经过审理后并未予以采纳,法院认为,本案中,纪检组在接到线索后,多次找张某了解情况,张某均否认侵吞过公司资金,并提供虚假银行进账单隐瞒事实;而对于张某自述其在被抓前曾向单位领导供述犯罪事实,由于此前纪检部门已经多次找张某调查谈话,故此行为也不属于自动投案;第三,虽如辩护人所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给张某制作的是询问笔录,而非讯问笔录,但案件证据证实,张某的犯罪事实是由纪检部门先行发现并进行调查的,故该询问笔录亦不能证实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综上,法院认为,张某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属于坦白。

但由于案发后,张某的亲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非法侵吞公款1152605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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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侵吞单位公款用于个人消费以贪污罪获刑,而此前有类似案例,单位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借给他人却以挪用公款罪获刑,那么两者的区别在哪呢?

对此,天山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刘文欣解释说,两者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只是侵犯使用权,暂时挪用公款日后会归还,“如挪用公款购买股票基金或是转借给他人等行为,此行为在被发现前后均有归还公款的机会和可能,而本案中,当事人既没有任何积蓄,且主观上也较为清楚,自身并无还款能力,在供述中也称‘时间久了便不再去想归还的问题’,由此可见,当事人就已经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刘文欣说,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张某是以贪污罪获刑。

会计职务犯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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