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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派发微信红包须代扣代缴个税

来源:xiaochenshuiwu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7-01-28  作者:江苏南通地税   编辑:无忧草

阅读:1142  打印   RSS 字号:||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中发现,某农村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扩大影响,在2016年春节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派发网络红包30万元,未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进行风险提醒后,该农商行补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万元。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该农商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派发网络红包30万元,实际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应还原成税前金额30/(1-20%)=37.5万元,该单位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部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悦。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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