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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基建模式 关注隐藏的税会处理风险点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17-04-28  作者:蔡秋红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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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的嘉宾介绍不同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以及各种模式下的增值税处理、会计处理以及风险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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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类企业来说,工程建设周期长,体量大,基础设施模式多样,每种模式对应的增值税处理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营改增后增加了增值税核算的难度。目前税收政策未明确每种模式情况下的涉税事务,如处理不当纳税人存在较大的风险3月28日,第65期视野思享会聚焦《基础设施建设模式的增值税处理》,邀请嘉宾介绍不同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以及各种模式下的增值税处理、会计处理以及风险关注点。

作为视野知行社社员的本期嘉宾郭汉忠是某工程公司的主办会计,在公司主要负责工程财务审核,内部风险梳理,对内参与工程审计,对外负责报表税务编制以及集团层面的合并报表。

嘉宾郭汉忠认为这个主题的重点在于财务人如何理解高大上的基建模式、如何分解基建中隐藏的税会、如何理解或者进入陌生的业务领。此次嘉宾将其负责的基础设施增值税事项进行了系统整理

嘉宾强调首先要分清楚基建模式,才能根据不同的模式考虑财税处理方式。郭汉忠介绍,基建模式主要分为四种: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T(建设-移交)模式、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每种对应不同的会计核算规则。

BOT 即建设-经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主要指私营企业参与的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我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模式需要关注相关收入的确认规则,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做相关处理。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无形资产。郭汉忠提醒,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BT 即“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主要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简单点说就是“代建工程”。BT模式主要应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而BOT模式主要应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郭汉忠认为,BT模式需要关注以谁的名义立项建设,立项建设人不同税会处理也不同。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转让(T)给业主,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交付(T)业主,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工程建设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郭汉忠提示,虽然其中包含了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价款、相关技术服务(其中技术服务未单独计费)等组成部分,但各个部分都是一并谈判确定的,是一项综合合同的组成部分,各部分不符合“可以由任何卖方单独出售,或者买方可以单独转售该部分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因而单独来看对业主而言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只有组合为一个整体时,对业主而言才具有商业上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不同的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郭汉忠介绍称,PPP 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原先营业税时期就比较复杂,同时由于项目运营与交接方式存在多样性,目前难以笼统概述其营改增后的纳税问题,需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参照福建国税出具的税务问答处理,PPP项目是按金融服务或建筑安装征税,应根据合同中所含的具体项目进行判断。一般的承建合同在发包和招投标乃至费用的结算过程中,都会对项目进行划分,常见的项目包括建筑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此类项目一般而言款项支付时间久,款项支付次数多,可根据每次付款的性质,根据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应税项目。分别计价、分别核算,各计其税。

嘉宾郭汉忠在分享中一直强调分清楚基建模式很重要,才能根据模式做好财税处理。看似相同的模式其实经济规则存在很大的差异,只有梳理清楚利益的构成与分配情况,才能够准确的进行和算与财务管理。参与者通过对四种模式的特性对比,理解了不同模式下的合作侧重点,进而明确了所适用的会计规则与管理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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