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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跨省邮寄发票竟然是违法的!今天才知道

来源: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7-06-11  作者:北京国税   编辑:无忧草

阅读:652  打印   RSS 字号:||
无论是开票方还是收票方,都应了解学习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否则,将面临发票违章处理风险哦~

发票重要性不容小觑,可是你对于发票了解多少呢?

怎样才能正确开具发票?

如何才能保证取得的发票是合法有效的?

无论是开票方还是收票方,都应了解学习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否则,将面临发票违章处理风险哦~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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