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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原件并且不得抵扣进项!发票认证这几种情况要注意~~

来源:云南国税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8-02-27  作者:深圳国税纳税服务   编辑:无忧草

阅读:781  打印   RSS 字号:||
注意: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发票认证相关名词解释

认证

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相符

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认证七要素

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开票日期、销方识别号和购方识别号。

二维码发票在原基础上还增加: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失控发票

1.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

2.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3.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二、发票认证期限

原规定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新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发票认证途径

1、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①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文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该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2、网上认证系统

一般纳税人可以联系服务商购买网上认证系统的服务。

3、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材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以上资料均以最新办税指南为准。

四、发票认证——不得抵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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