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近年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收入总额不断增长,城镇土地使用税与企业及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然而,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很多纳税人还存在诸多疑问,例如,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房地产开发用地能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以及出租、出借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整理汇总了十个相关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问题二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问题三
房地产开发用地能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四
购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以及出租、出借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相关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五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六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七
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税款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问题八
对于新征用的耕地,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问题九
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问题十
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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