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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注协印发三项行业监管工作制度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11-30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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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江西注协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会计视野讯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的有关要求,强化行业自律监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项行业监管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书面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业惩戒的,可以采取强制培训、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

(五)应当予以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或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的;

(七)非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

(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审计计划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质量管理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

(七)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八)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

(九)其他违反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应当给予公开谴责;存在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拒不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义务的;

(二)违反国家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继续教育、任职资格检查,以及事务所综合评价等业务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出具虚假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未及时申请注销已离开行业或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冒用其名义出具业务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三)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是行业惩戒专门机构,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领导、监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负责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投诉举报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经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且问题较严重的,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及拟惩戒意见。

对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会员行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检查底稿论证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及拟惩戒意见。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惩戒及给予何种惩戒。

由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后集体作出决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当事人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二十一条 在召开惩戒会议之前,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惩戒的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拟惩戒告知书后,于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惩戒会议应由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讨论、发表意见,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姓名、执业证书编号和办公地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决议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会员违规行为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惩戒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后,将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领导、监督,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决定维持或撤销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申诉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与核实;

(三)负责提议召开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将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协会秘书处。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委员会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三条  由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后集体作出决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当事人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第三十八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涉及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23日发布的《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赣会协〔2012〕2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惩戒委员会”,是指按照《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设立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会员作出惩戒决定、提出处理意见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惩戒,是指惩戒委员会依据本规则规定,对会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而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是指接受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惩戒委员会是行业自律惩戒专门机构,受本协会理事会领导、监督,对理事会负责。本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本协会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全省执业注册会计师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务;

(三)近3年没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热心行业公共事务。

第九条会计及审计学专家、有关政府部门代表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愿意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

第十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名,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缺额时,应按照惩戒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四条惩戒委员会委员和申诉委员会委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审议秘书处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作出拟惩戒决定;听取拟惩戒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议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六条对经纪检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批转本协会处理的会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七条  监督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二十条  惩戒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根据《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作出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惩戒决定。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会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可以做出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有权要求执业机构及有关人员作证或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将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惩戒决定可在《江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可以抄送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会员应自觉执行惩戒决定,拒不执行的,可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于投诉举报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经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且问题较严重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及拟惩戒意见。

对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会员行为,由本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检查底稿论证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及拟惩戒意见。

第二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惩戒及给予何种惩戒。

第二十九条  在召开惩戒会议之前,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惩戒的种类,拟召开惩戒会议时间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拟惩戒告知书后,于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理由,并明确是否向惩戒委员会作现场陈述;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  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应由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讨论、发表意见,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将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或检查报告、拟惩戒意见及有关资料提交惩戒委员会审议并作陈述。

第三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三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在表决完成后当场公布,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本协会秘书处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决议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会员违规行为的,本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惩戒委员会作出决议之后,将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议案件和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审议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审议情况向当事人泄露。

第四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协会秘书处提议,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三)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惩戒委员会会议的;

(四)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利用惩戒委员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

(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有关年限和人数所称的“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本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本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本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诉人)对本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决定维持或撤销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本协会、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代表,政府部门代表,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务;

(三)近3年没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热心行业公共事务。

第七条  法律专家、有关政府部门代表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愿意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名,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缺额时,应按照申诉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时,应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协会秘书处。申诉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人就本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同一惩戒决定只能向申诉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应当自收到本协会秘书处提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召开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本协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应出席会议的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申辩;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诉人到申诉委员会会议上接受询问。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维持或撤销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十八条 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后集体作出。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后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当事人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审议会员的申诉事项时,可要求惩戒委员会委托一名委员列席会议,就会员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违纪事实、惩戒决定等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在表决完成后当场公布,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本协会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单位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第二十四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议案件和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审议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审议情况向当事人泄露。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协会秘书处提议,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三)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申诉委员会会议的;

(四)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利用申诉委员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

(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行。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有关年限和人数所称的“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本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原文地址:http://www.jxicpa.org.cn/index/detail/7c7c9c615d0b4297b489f5c84ecd3bb3/d381f2e8698b4f57979e3391c2339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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