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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龙实业因年报虚假记载被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4-03-13  作者:视野   编辑:clj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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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世龙实业(002748.SZ)被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警告,并拟处以280万元罚款,6名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其中时任财务总监胡敦国、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车有根分别拟被处以60万元、50万元罚款。

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48,证券简称:世龙实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4〕1号),因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被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警告,并拟处以280万元罚款,6名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其中时任财务总监胡敦国、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车有根分别拟被处以60万元、50万元罚款。

经查明,世龙实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世龙实业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6,854,566.9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虚增营业成本161,122,864.90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731,702.0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46,753,276.18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本134,969,145.23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84,130.95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总经理,担任世龙供应链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张海清、时任副总经理、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汪大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董事长、董事刘宜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财务总监胡敦国、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冯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车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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