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级会计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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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国家机关
地 区 材料提交时间 报 名 地 址 提 交 资 料 评 审 条 件 摘 要 详细信息
重庆
11月1日—17日
重庆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大厅(重庆财政学校B区)

所有申评资料除《重庆市会计系列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用A3纸打印外,其他资料一律用A4纸打印。公示表在全市通用表格的基础上增加“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会计工作年限、通过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时间、单位注册资金、单位职工人数、财务人员数量”

申报评审对象:在岗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材料清单”中相应条件的人员。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资格评审通知
地 区 材料提交时间 报 名 地 址 提 交 资 料 评 审 条 件 摘 要 详细信息
广东
12月4日至12月15日
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环市东路324号2楼)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其中1份为原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26份,其中1份为原件。  
(3)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  
(4)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继续教育证原件1份。  
(5)有效期内《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6)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的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09版表九),1份。  
(7)《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原件1份。  
(8)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等各1份。  
(9)论文、著作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10)本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  
(1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09版表八)原件1份。  
(12)《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各1份(见附件1)。  
(13)贴资格证相片页(09版表七)1份。  
(14)属于委托评审的,需提供委托评审函。

(一)符合思想政治条件。
(二)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符合条件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评审。  
(四)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2.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七)论文、著作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八)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不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资格评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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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1)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2)省属事业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3)省属企业的,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4)中央驻皖单位的,由我省人社厅(专技处)审核同意后报送;  

(5)其他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贴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

2.《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用A3纸打印)一式15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近五年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按照有关规定,2016年度以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72学时,2016年之后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且公需科目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8.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最近5年为主)以来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书1份。

9.近5年(2012-2016年)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情况表。

10.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最近5年为主)以来荣誉证书等复印件1份。

11.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来的论文、著作、个人财务工作总结等原件1份。

12.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材料。

1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评审标准原则上仍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财会〔2016〕1203号)文件执行。评审工作中如有与皖人社秘〔2017〕304号冲突的,按照304号执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后,如相关规定与之冲突的,以《实施意见》为准。本次评审所要求年限计算周年为2012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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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7月1日开始到7月31日





省财政厅2号楼301房间,(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受理材料咨询电话:88550604。

1、《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3份
2、《吉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自评表》    
3、证书及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明(2013—2016年“吉林省会计网”完成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网页)、荣誉证书(在会计岗位取得的)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论文及著作。
5、业绩、效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上3—5项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后签字盖单位公章。  
6、个人业务报告。  
7、委托评审函。
上述3—4项证件的原件单独用塑封袋包装,封皮上粘贴证件名称及数量,原件评审结束后退回。3—6项复印件均需用标准A4纸单独装订制作成册,标定目录及页码。(目录顺序:1、个人业务报告;2、学历、资历;3、业绩成果;4、学术成果)。封面要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

在吉林省范围内大中型企业、地(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事会计工作并具有高级(副高)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未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会计(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业务骨干人员。  
三级甲等医院可比照大中型企业申报。

资料评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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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6月15日至7月14日






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

对长期在一线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岗位,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可以提交2份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案例、分析报告等(每份不少于1,500字)。 

2017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7〕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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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2017年6-10月为个人准备和申报


南宁市桃源路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8楼811室,联系电话:0771-5331602,传真:0771-5318020。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托管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申报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积极推动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执行,认真做好会计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各年度考核均应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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