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3年以来,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920亿元;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2014年,全国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就超过600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
  • 《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正在实施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们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此,《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10方面的政策措施。 [详细]

  •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将严查不规范代理记账,并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制度。 此前,上海、安徽、江苏、山东青岛、湖北武汉等多地早已对此开始了探索。比如安徽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选聘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服务。[详细]

  • 为进一步打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扶上马、送一程的作用,实现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使‘草根’创新蔚然成风、遍地开花”的目标,税务总局出台10条措施,进一步固化已有创新成果,并提出新的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详细]

  • 会议确定,集中用半年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国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行政审批前置、市场监管和准入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立规矩、建机制,用依法、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扼制“任性”收费,挖掉乱收费的“病根”。[详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历年税费优惠政策一览
  • 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扩大到30万元以下

    会议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详细]

  • 2015年1月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扩大到20万元以下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全面落实好这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征管措施,对小微企业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既便于纳税人享受优惠,又有利于基层税务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详细]

  • 2014年1月起,所得税减半优惠标准扩大到年销售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详细]

  • 2012年1月起,所得税减半优惠标准扩大到年销售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详细]

  • 2011年1月起,继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详细]

  • 2010年1月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详细]

  • 2008年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相当于减轻税负20%。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今年起,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详细]

  • 国务院取消小微企业税惠核准等三项审批

    国务院发文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三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其中,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三项税务行政审批被取消。[详细]

  • 税总: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2014年10月1日起,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又一批小微企业带着希望轻装上阵,又一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地生根。[详细]

  • 11月起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在金融贷款方面明确了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详细]

  • 两部门发通知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详细]

多部门政策扶持
  • 银监会发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

    银监会2015年3月6日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将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详细]

  • 保监会等五部门发文支持小微企业

    2015年1月28日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并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投资及风险管控的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详细]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规范助小微企业腾飞

    2014年1月14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着,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保理业务迎来第一个具有规章效力的监管文件。作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保理业务监管性文件的发布,为银行与小微企业自觉发起的金融创新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指导。[详细]

  • 银监会15项措施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2013年9月,为贯彻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要求,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是银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政策精神,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详细]

  • 小微企业融资新政:允许PE发债

    2013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PE发行企业债券。这是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十条”的最新举措。[详细]

支持小微企业政策实施现状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户数为246万户,共计减免税额101亿元,优惠政策受益面达90%;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的有约2200万户纳税人,共计减免税款511亿元。3个税种合计,2014年小微企业共减免税款612亿元。[详细]
    中央财政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出台并实施了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吸纳就业、清理涉企收费、政府采购、会计制度等财税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详细]
媒体评论
    2013年以来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减免4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920亿元;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2014年全国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就超过600项。
    税务总局积极落实国务院部署,会同财政部优化政策设计,推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服务措施,让国家优惠政策变成企业发展的“真金白银”。

    据了解,我国目前约有6000万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国家发改委发布数据显示,中国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

    截至目前,银行业发行了近5000亿小微企业金融债,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并且不计入存贷比考核。同时对小微企业单列信贷指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今年银监会还将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容忍度。
各方建议
    当前,国产会计核算软件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渐趋成熟,会计云服务平台也已形成,专业代理记账机构也已呈现出规模化发展的态势。王文京认为,在所有小微企业和规模以上个体工商户推行电子化建账核算的技术与服务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对符合条件(如小微信贷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免征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减征小微企业贷款所得税,税收减免征收额专门用于建立商业银行内部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池,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核销。
    民建中央在解释中特别强调,建议探索成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中小微企业直接金融支持,同时鼓励推动现有三大政策性银行运营机制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增进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为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的政策,但成效尚不明显。据显示,仅有10%左右的中小企业认为企业的税收负担比2013年减少,15%左右的中小企业认为非税费用比2013年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