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以至秦汉,在会计原则、法律、方法方面均有所发展。孔子(图3)提出了中国最早的会计原则:“会计当而已矣”,意思是会计要平衡、真实、准确。具体说是要求会计的收付存平衡正确无误。它与目前的“客观性”原则相似。

管仲:春秋时齐国政治家,名夷吾,字仲,亦称管敬仲。他早年经营商业,后从事政治活动。在齐国公子小白(即齐桓公)与公子纠争夺君位的斗争中,管仲曾支持公子纠。小白取得君位后,经鲍叔牙的推荐,不计前嫌,重用管仲为相,实施改革。他在国中设立各级军事组织,规定士、农、工、商各行其业;在经济上实行租税改革,对井田「相地而衰征」,并采取了若干有利于农业、手工业发展的政策。《管子》《轻重篇》曰:“人君之守高下,岁藏三分。十年必有五年之余,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以平国策也。”(图4)

战国时期,中国还出现了最早的封建法典——《法经》(图5),其中包含“会计”方面的内容,如在会计簿书真实性和保管方面,规定会计簿书如果丢失、错讹,与被盗数额同罪;在会计凭证和印鉴方面,规定券契(当时的原始凭证)如有伪造、更改等情,重者与盗贼同罪论处,轻者以欺诈论处,如上计报告不真实,有欺诈隐瞒者,根据情节轻重判刑;在仓储保管方面,规定对于账实不符的,区分通盗、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度量衡方面,规定度量衡不准者,按情况不同实行杖打等处罚。

秦汉时期,中国在记账方法上已超越文字叙述式的“单式记账法”,建立起另一种形式的“单式记账法”,即以“入、出”为会计记录符号的定式简明会计记录方法。它以“入-出=余”作为结算的基本公式,即“三柱结算法”,又称为“入出(或收付)记账法”。西汉时采用的由郡国向朝廷呈报财务收支簿——“上计簿”可视为“会计报告”的滥觞。南北朝时期,苏绰创造“朱出墨入记账法”,规定以红记出、以墨记入。
秦王朝一直在法制建立中重视确立财计方面的规范,并十分具体地涉及到会计方面的内容(《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它从经济集权出发,在财计规范建立方面充分体现了创新。秦律体现了以具体而严格的规范对财计实行分环节控制。在分环节进行的法制控制中又突出了国库财物入出这个重点,其中国库会计方面规范的严格、细致程度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后来西欧所创立的“法典式会计制度”的某些特征。秦律把上计报告看作是最高统治者实行财计集权的重要手段,故在律令中对各个影响上计报告编制正确性的环节都相应作出了较为严密的规定。秦律对会计犯罪看得很重,一般会计人员犯罪不仅要加重制裁,而且实行了连坐制。对经济犯罪性质的确定,尤其是对挪用财物性质的确定,已充分体现了法律原则立定的科学性,加之秦律中又能够把经济犯罪与责任事故从性质上区别开来,这又进一步显示了法律原则确定方面的科学性。可以讲,秦律是中国财计法律制度史上的光辉的一页,它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对世界财计法律制度史的发展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图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