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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资料"断舍离",下手请谨慎~

来源: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8-09-20  作者:重庆税务   编辑:无忧草

阅读:461  打印   RSS 字号:||
提醒你下!整理的时候可要注意各类资料的保管期限啊!!!

这几日突然对极简主义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了呢~我也决定要“断舍离”!

这个周末就把公司档案室陈旧的账簿资料进行一次“断舍离”!

提醒你下!整理的时候可要注意各类资料的保管期限啊!!!

为什么这样说呢?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这种冲动式“断舍离”,

小编携各位一起来了解相关文件规定吧~

这些材料,都有保管期限哦

账簿等涉税资料保管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体建账户的各类账簿、凭证保管期限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发票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数据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妥善保管5年,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

不按规定操作?那就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哦

01 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等资料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02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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