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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2-07-01  作者:蔡秋红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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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会计视野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原文地址:/s/s-ZdIKtWoSzu8alNP-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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