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发布《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及5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广西财政厅对2家会计所及5名注会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家会计所被暂停执业3个月,1家会计所被警告,1名注会被暂停执业6个月,4名注会被警告。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及5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广西南宁海翔会计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877713292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4号金湖大厦8层0802、08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于2021年9月24日至10月19日对你所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一)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你所出具的海翔会审字〔2021〕第68号审计报告正文的其他事项段披露被审计单位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应收账款54,554,386.20元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出具带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恰当。
(二)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所出具的海翔会审字〔2020〕第57号、第76号、第112号、第129号、第267号,海翔会审字〔2021〕第2号、第28号、第249号,海翔专审字〔2020〕第145号、第150号、第151号、第188号、第190号、第213号、第234号、第298号、第316号、第326号、第347号、第407号、第571号、第598号,海翔专审字〔2021〕第56号、第61号、第181号、第379号、第432号、第433号、第439号,海翔审字〔2021〕第152号等30份审计报告,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审计结论)。具体如下:
1.年报审计报告。
(1)海翔会审字〔2020〕第57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存货未实施监盘程序;营业成本、财务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均未实施减值测试程序;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长期借款利息等未实施测算程序;基本户递延负债未见审定表、明细表、检查表及其他底稿;总基建户长期借款未针对本年度无还款情况做出说明;基本户报表本年度营业成本未获取合同、批复等列入成本的重要证据;未对基本户、总基建户以外的其余11个基建户实施必要的实质性程序,且未说明原因;基建户专项应付款和资本公积未见调整变更说明,其中部分资本公积调增额未取得调整依据。
(2)海翔会审字〔2020〕第76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且理由不充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进行替代测试;固定资产未实施监盘程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实施减值测试程序;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应交税费未实施测算程序;未编制在建工程审定表、明细表和抽查表;营业外收入未实施抽查程序;未取得固定资产清单、实收资本股东投资缴款单据、主营业务收入相关合同等重要依据。
(3)海翔会审字〔2020〕第112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营业成本未取得技术合同等形成依据,未测算技术服务合同成本是否完整;应交所得税测算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财务报表本年发生额差异较大,未说明原因;营业收入未取得销售合同等资料;实收资本未取得验资报告及股东投资缴款单据等资料。
(4)海翔会审字〔2020〕第129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长期应收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进行替代测试;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长期应收款未列明账龄,未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未实施减值测试程序;未对存货进行计价测试,未对存货的采购、保管、发出(含成本结转)进行检查,未取得主要物资采购合同;应交税费及所得税未实施测算程序;主营业务收入未取得销售合同;其他业务收入未取得相关合同;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变动未取得被投资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资料等相关支持性证据。
(5)海翔会审字〔2020〕第267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借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应付票据均未实施函证程序,长期应收款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应付票据未实施备查簿检查程序;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和凭证检查程序;存货、固定资产未实施监盘程序;在建工程未实施实地察看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未实施减值测试程序;存货未实施计价测试程序;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长期应付款、短期借款利息未实施测算程序;未对存货的采购、保管、发出(含成本结转)进行检查;未对本期新增的盈余公积进行检查,未核查计提的比例是否恰当;营业收入未取得合同台账,部分合同未进行收入及收款情况核对;营业成本未对结转的存货成本进行测算;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上涨幅度较大,未进行原因分析;主营业务收入未对收入完整性实施检查程序;其他货币资金未取得与相关银行的保证金框架协议,仅取得部分银行对账单且金额未在底稿中反映,未编制银行对账单核对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未取得投资协议,未注明持股比例,未取得被投资方财务报表,本年转让股权确认了投资损失,但未取得股权转让协议,确认投资损失的依据不足;无形资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长期应付款未取得融资租赁协议;实收资本未取得验资报告及股东投资缴款单据等资料;递延收益未取得明细表、合同协议及文件依据,未见递延收益分摊过程。
(6)海翔会审字〔2021〕第2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98.85%,为本年新增股权投资,未取得股权投资协议,未取得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实收资本未取得股东投资缴款单据等资料。
(7)海翔会审字〔2021〕第28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长期借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长期应收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在建工程未实施实地察看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均未实施减值测试程序;营业收入未按照合同协议实施核对测算等程序;营业成本未对结转的成本进行测算;实收资本未取得验资报告或股东投资缴款单据等资料。
(8)海翔会审字〔2021〕第249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营业收入未取得工程施工合同台账,未抽查合同核对测算收入及收款情况,未实施收入完整性检查程序;营业成本未对结转的工程施工及工程结算成本进行测算,未获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进度鉴证等成本形成依据;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上涨幅度较大,未进行原因分析;短期借款未实施利息测算程序;实收资本未取得公司章程等资料。
2.专项审计报告。
(1)海翔专审字〔2020〕第145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分配表或薪酬明细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取得相关领料记录及合同等资料;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未见折旧摊销及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等检查程序。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2)海翔专审字〔2020〕第150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项目研发占比/某个月分配权重合计”的比例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未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性明细表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无审计说明、审计结论。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的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未实施摊销测算程序,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未见研发项目资产分摊计算表;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实施检查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3)海翔专审字〔2020〕第151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项目研发占比/某个月分配权重合计”的比例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未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性明细表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无审计说明、审计结论。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的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未实施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摊销测算程序,未见研发项目资产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实施检查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4)海翔专审字〔2020〕第188号审计报告,未取得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实施审批表。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未实施凭证检查程序,2017年—2019年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合计0元,未判断其合理性。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的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5)海翔专审字〔2020〕第190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的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未实施摊销测算程序,未见研发项目资产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6)海翔专审字〔2020〕第213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项目研发占比/某个月分配权重合计”的比例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未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性明细表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无审计说明、审计结论。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的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7)海翔专审字〔2020〕第234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工作记录等资料,未实施研发人员工资抽查凭证程序,未对研发项目公共工资性费用进行抽查;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及相关合同,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未实施抽查程序、截止测试程序,未对直接投入费用大额波动进行分析、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检查发现增值税发票内容为电子计算机—电脑、整机等,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8)海翔专审字〔2020〕第298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分配表或薪酬明细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取得相关领料记录及合同等资料;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未见折旧摊销及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取得公共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的差旅目的、办公费支出、审批表等原始资料并实施检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9)海翔专审字〔2020〕第316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分配表或薪酬明细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相关领料记录及合同等资料;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未见折旧摊销及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10)海翔专审字〔2020〕第326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创新项目课题实施审批表中的预算金额与计算研发项目预算占总预算比例时的预算金额均有差异,未说明原因及依据。未判断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性明细表的合理性,无审计说明、审计结论。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工作记录,未判断公共工资性费用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个别认定法归集的材料支出比对,未对直接投入大幅波动进行分析说明;研发费用—折旧费未见折旧摊销及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大幅波动未进行分析说明;研发费用的人员工资、直接投入、折旧费、其他费用均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研发费用试算平衡表的研发费用合计数与审计报告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一致,未见说明其原因及影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仅取得极少比例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等审计证据,未检查已取得的销售发票的销售内容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
(11)海翔专审字〔2020〕第347号审计报告,未取得项目研发立项资料、实施审批表。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未实施研发费用凭证检查程序。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研发费用—折旧费未见折旧摊销测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12)海翔专审字〔2020〕第407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研发费用—人员工资和其他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工作记录;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取得公共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的差旅目的、办公费支出、审批表等原始资料并实施检查,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13)海翔专审字〔2020〕第571号审计报告,未取得财政拨款的相关文件,资金来源检查表中未见与财政拨款直接相关的检查记录;建筑工程投资未实施抽查程序;设备投资及流动资金投资未见合同付款台账审核表,未实施抽查程序,无相关审计说明、审计结论。
(14)海翔专审字〔2020〕第598号审计报告,未编制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效益销售收入审定表、明细表和抽查表等工作底稿,未对2017年—2019年收入进行分析,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取得购销合同,未检查销售发票内容和发货清单记录是否与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相关。
(15)海翔专审字〔2021〕第181号审计报告,未取得项目研发立项资料。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作分配表、工作记录及工资银行代发清单,未见研发人员的工资分配计算表,未见具体项目工时占比分配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见抽查表,未取得直接投入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编制分配计算表,未取得研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研发费用—折旧费未见研发使用固定资产盘点表、折旧分摊计算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取得销售合同,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16)海翔专审字〔2021〕第379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工作记录、工资银行代发清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领料记录及相关合同,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研发费用—折旧费未见折旧摊销及分摊计算表、研发使用固定资产盘点表;研发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未取得相关合同协议,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的情形;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实施检查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17)海翔专审字〔2021〕第56号审计报告,未取得2021年1月至3月的会计报表,未见对2021年1月至3月主营业务收入实施检查的工作底稿;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穿行测试、截止测试程序。
(18)海翔专审字〔2021〕第61号审计报告,未见对资金到位情况、购置设备实施凭证抽查程序的底稿;未对购置设备实施监盘程序;未取得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资料,未取得到货验收记录、安装调试完工验收证明。
(19)海翔审字〔2021〕第152号审计报告,未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营业收入实施收入相关性检查、穿行测试、截止测试等审计程序,未取得2020年度纳税申报表。
(20)海翔专审字〔2021〕第432号审计报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增电力销售收入未实施抽查、截止测试等审计程序;未取得被审计单位机组动用快冷技术大修的停机记录,未见停机大修缩短工期产生经济效益的具体计算过程;未取得按新增销售收入的75%确认为新增利润的合理依据。
(21)海翔专审字〔2021〕第433号审计报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增电力销售收入未实施抽查、截止测试等审计程序;未见项目直接经济效益的具体计算核对过程;未取得按新增销售收入的75%确认为新增利润的合理依据。
(22)海翔专审字〔2021〕第439号审计报告,未取得被审计单位按专利类别核算收入的辅助明细账,未对专利收入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取得按专利收入的5%确认为实现利润的合理依据;未见纳税总额计算过程,未取得纳税申报明细表;未检查专利经济效益情况明细表中相关收入与专利的相关性,无相关审计说明、审计结论。
上述(一)至(二)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所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所暂停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0日
当事人:农初勤
执业证书编号:4510000204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于2021年9月24日至10月19日对你任职的广西南宁海翔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涉及你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一)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你签字出具的海翔会审字〔2021〕第68号审计报告正文的其他事项段披露被审计单位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应收账款54,554,386.20元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出具带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报告不恰当。
(二)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签字出具的海翔会审字〔2020〕第57号、第76号、第112号、第129号、第267号,海翔会审字〔2021〕第2号、第28号、第249号,海翔专审字〔2020〕第145号、第150号、第151号、第188号、第190号、第213号、第234号、第298号、第316号、第326号、第347号、第407号、第571号、第598号,海翔专审字〔2021〕第56号、第61号、第181号、第379号、第432号、第433号、第439号,海翔审字〔2021〕第152号等30份审计报告,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审计结论)。具体如下:
1.年报审计报告。
(1)海翔会审字〔2020〕第57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存货未实施监盘程序;营业成本、财务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均未实施减值测试程序;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长期借款利息等未实施测算程序;基本户递延负债未见审定表、明细表、检查表及其他底稿;总基建户长期借款未针对本年度无还款情况作出说明;基本户报表本年度营业成本未获取合同、批复等列入成本的重要证据;未对基本户、总基建户以外的其余11个基建户实施必要的实质性程序,且未说明原因;基建户专项应付款和资本公积未见调整变更说明,其中部分资本公积调增额未取得调整依据。
(2)海翔会审字〔2020〕第76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且理由不充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进行替代测试;固定资产未实施监盘程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实施减值测试程序;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应交税费未实施测算程序;未编制在建工程审定表、明细表和抽查表;营业外收入未实施抽查程序;未取得固定资产清单、实收资本股东投资缴款单据、主营业务收入相关合同等重要依据。
(3)海翔会审字〔2020〕第112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营业成本未取得技术合同等形成依据,未测算技术服务合同成本是否完整;应交所得税测算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财务报表本年发生额差异较大,未说明原因;营业收入未取得销售合同等资料;实收资本未取得验资报告及股东投资缴款单据等资料。
(4)海翔会审字〔2020〕第129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长期应收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进行替代测试;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长期应收款未列明账龄,未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未实施减值测试程序;未对存货进行计价测试,未对存货的采购、保管、发出(含成本结转)进行检查,未取得主要物资采购合同;应交税费及所得税未实施测算程序;主营业务收入未取得销售合同;其他业务收入未取得相关合同;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变动未取得被投资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资料等相关支持性证据。
(5)海翔会审字〔2020〕第267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借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应付票据均未实施函证程序,长期应收款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应付票据未实施备查簿检查程序;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和凭证检查程序;存货、固定资产未实施监盘程序;在建工程未实施实地察看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未实施减值测试程序;存货未实施计价测试程序;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长期应付款、短期借款利息未实施测算程序;未对存货的采购、保管、发出(含成本结转)进行检查;未对本期新增的盈余公积进行检查,未核查计提的比例是否恰当;营业收入未取得合同台账,部分合同未进行收入及收款情况核对;营业成本未对结转的存货成本进行测算;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上涨幅度较大,未进行原因分析;主营业务收入未对收入完整性实施检查程序;其他货币资金未取得与相关银行的保证金框架协议,仅取得部分银行对账单且金额未在底稿中反映,未编制银行对账单核对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未取得投资协议,未注明持股比例,未取得被投资方财务报表,本年转让股权确认了投资损失,但未取得股权转让协议,确认投资损失的依据不足;无形资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长期应付款未取得融资租赁协议;实收资本未取得验资报告及股东投资缴款单据等资料;递延收益未取得明细表、合同协议及文件依据,未见递延收益分摊过程。
(6)海翔会审字〔2021〕第2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98.85%,为本年新增股权投资,未取得股权投资协议,未取得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实收资本未取得股东投资缴款单据等资料。
(7)海翔会审字〔2021〕第28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长期借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长期应收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在建工程未实施实地察看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均未实施减值测试程序;营业收入未按照合同协议实施核对测算等程序;营业成本未对结转的成本进行测算;实收资本未取得验资报告或股东投资缴款单据等资料。
(8)海翔会审字〔2021〕第249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营业收入未取得工程施工合同台账,未抽查合同核对测算收入及收款情况,未实施收入完整性检查程序;营业成本未对结转的工程施工及工程结算成本进行测算,未获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进度鉴证等成本形成依据;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上涨幅度较大,未进行原因分析;短期借款未实施利息测算程序;实收资本未取得公司章程等资料。
2.专项审计报告。
(1)海翔专审字〔2020〕第145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分配表或薪酬明细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取得相关领料记录及合同等资料;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未见折旧摊销及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等检查程序。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2)海翔专审字〔2020〕第150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项目研发占比/某个月分配权重合计”的比例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未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性明细表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无审计说明、审计结论。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的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未实施摊销测算程序,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未见研发项目资产分摊计算表;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实施检查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3)海翔专审字〔2020〕第151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项目研发占比/某个月分配权重合计”的比例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未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性明细表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无审计说明、审计结论。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的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未实施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摊销测算程序,未见研发项目资产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实施检查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4)海翔专审字〔2020〕第188号审计报告,未取得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实施审批表。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未实施凭证检查程序,2017年—2019年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合计0元,未判断其合理性。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的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5)海翔专审字〔2020〕第190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的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未实施摊销测算程序,未见研发项目资产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6)海翔专审字〔2020〕第213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项目研发占比/某个月分配权重合计”的比例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未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性明细表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无审计说明、审计结论。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的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7)海翔专审字〔2020〕第234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研发项目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工作记录等资料,未实施研发人员工资抽查凭证程序,未对研发项目公共工资性费用进行抽查;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及相关合同,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未实施抽查程序、截止测试程序,未对直接投入费用大额波动进行分析、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检查发现增值税发票内容为电子计算机—电脑、整机等,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8)海翔专审字〔2020〕第298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分配表或薪酬明细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取得相关领料记录及合同等资料;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未见折旧摊销及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取得公共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的差旅目的、办公费支出、审批表等原始资料并实施检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9)海翔专审字〔2020〕第316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分配表或薪酬明细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相关领料记录及合同等资料;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未见折旧摊销及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10)海翔专审字〔2020〕第326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创新项目课题实施审批表中的预算金额与计算研发项目预算占总预算比例时的预算金额均有差异,未说明原因及依据。未判断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性明细表的合理性,无审计说明、审计结论。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工作记录,未判断公共工资性费用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个别认定法归集的材料支出比对,未对直接投入大幅波动进行分析说明;研发费用—折旧费未见折旧摊销及分摊计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大幅波动未进行分析说明;研发费用的人员工资、直接投入、折旧费、其他费用均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研发费用试算平衡表的研发费用合计数与审计报告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一致,未见说明其原因及影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仅取得极少比例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等审计证据,未检查已取得的销售发票的销售内容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
(11)海翔专审字〔2020〕第347号审计报告,未取得项目研发立项资料、实施审批表。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未实施研发费用凭证检查程序。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银行代发清单等资料,未见对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记录。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材料的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研发费用—折旧费未见折旧摊销测算表,未实施研发项目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12)海翔专审字〔2020〕第407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研发费用的人员工资和其他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工作分配表、工资银行代发清单、工作记录;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取得公共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的差旅目的、办公费支出、审批表等原始资料并实施检查,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13)海翔专审字〔2020〕第571号审计报告,未取得财政拨款的相关文件,资金来源检查表中未见与财政拨款直接相关的检查记录;建筑工程投资未实施抽查程序;设备投资及流动资金投资未见合同付款台账审核表,未实施抽查程序,无相关审计说明、审计结论。
(14)海翔专审字〔2020〕第598号审计报告,未编制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效益销售收入审定表、明细表和抽查表等工作底稿,未对2017年—2019年收入进行分析,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取得购销合同,未检查销售发票内容和发货清单记录是否与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相关。
(15)海翔专审字〔2021〕第181号审计报告,未取得项目研发立项资料。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作分配表、工作记录及工资银行代发清单,未见研发人员的工资分配计算表,未见具体项目工时占比分配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见抽查表,未取得直接投入领料记录、审批记录,未编制分配计算表,未取得研发项目需要的主材、辅材清单并与材料采购合同比对;研发费用—折旧费未见研发使用固定资产盘点表、折旧分摊计算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取得高新产品收入确认书或高新产品收入分类标准,未取得销售合同,未实施检查销售项目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16)海翔专审字〔2021〕第379号审计报告,在各研发项目间按照研发项目预算占总研发项目预算比例来分配各项研发费用,分配依据合理性不足。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研发人员工作记录、工资银行代发清单,未见检查研发人员工资归集记录及分配计算表;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直接投入领料记录及相关合同,未见检查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归集记录;研发费用—折旧费未见折旧摊销及分摊计算表、研发使用固定资产盘点表;研发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未取得相关合同协议,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的情形;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项目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实施检查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审计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和穿行测试程序,未取得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将本期与上期各类高新技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17)海翔专审字〔2021〕第56号审计报告,未取得2021年1月至3月的会计报表,未见对2021年1月至3月主营业务收入实施检查的工作底稿;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穿行测试、截止测试程序。
(18)海翔专审字〔2021〕第61号审计报告,未见对资金到位情况、购置设备实施凭证抽查程序的底稿;未对购置设备实施监盘程序;未取得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资料,未取得到货验收记录、安装调试完工验收证明。
(19)海翔审字〔2021〕第152号审计报告,未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营业收入实施收入相关性检查、穿行测试、截止测试等审计程序,未取得2020年度纳税申报表。
(20)海翔专审字〔2021〕第432号审计报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增电力销售收入未实施抽查、截止测试等审计程序;未取得被审计单位机组动用快冷技术大修的停机记录,未见停机大修缩短工期产生经济效益的具体计算过程;未取得按新增销售收入的75%确认为新增利润的合理依据。
(21)海翔专审字〔2021〕第433号审计报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增电力销售收入未实施抽查、截止测试等审计程序;未见项目直接经济效益的具体计算核对过程;未取得按新增销售收入的75%确认为新增利润的合理依据。
(22)海翔专审字〔2021〕第439号审计报告,未取得被审计单位按专利类别核算收入的辅助明细账,未对专利收入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取得按专利收入的5%确认为实现利润的合理依据;未见纳税总额计算过程,未取得纳税申报明细表;未检查专利经济效益情况明细表中相关收入与专利的相关性,无相关审计说明、审计结论。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31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审计责任。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暂停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0日
当事人:广西中诚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90749612H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3号1栋1单元1号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于2021年9月22日—26日对你所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你所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所出具的中诚瑞审字[2020]第004号、中诚瑞审字[2020]第026号、中诚瑞审字[2020]第102号等3份审计报告,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审计结论)。具体如下:
(一)年报审计报告。
中诚瑞审字[2020]第004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无会计凭证检查记录;短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无借款合同检查记录,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借款余额为负数,无相关说明及审计调整,附注未充分披露担保情况;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均无发函记录和回函,无函证汇总表,替代程序表无会计凭证检查记录;应付票据未实施函证程序;存货未实施监盘、计价测试程序,未对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进行说明及分析判断;固定资产未实施监盘程序;未了解、分析结余大量现金的原因;交易性金融资产除审定表、明细表外无其他审计底稿;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进行重分类调整,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有重分类调整但未编制调整分录汇总表、试算平衡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未计提坏账准备,且未说明理由;无形资产未进行现场勘察,未进行摊销;未结合上年数对毛利率进行分析。
(二)专项审计报告。
1.中诚瑞审字[2020]第026号审计报告,项目未进行现场勘察;未实施销售收入明细表、会计凭证的检查、复核等程序;未核实鸡场存活率的统计依据,并以未经核实的鸡存活率提高后的销售收入增长额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考虑科技成果运用与销售收入整体增长的相关程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确认依据不足。
2.中诚瑞审字[2020]第102号审计报告,仅取得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科目明细账、报税资料、部分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未编制实质性程序审计底稿,未实施函证、截止测试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0日
当事人:刘志刚
执业证书编号:4501001506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于2021年9月22日—26日对你任职的广西中诚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涉及你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签字出具的中诚瑞审字[2020]第004号、中诚瑞审字[2020]第026号、中诚瑞审字[2020]第102号等3份审计报告,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审计结论)。具体如下:
(一)年报审计报告。
中诚瑞审字[2020]第004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无会计凭证检查记录;短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无借款合同检查记录,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借款余额为负数,无相关说明及审计调整,附注未充分披露担保情况;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均无发函记录和回函,无函证汇总表,替代程序表无会计凭证检查记录;应付票据未实施函证程序;存货未实施监盘、计价测试程序,未对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进行说明及分析判断;固定资产未实施监盘程序;未了解、分析结余大量现金的原因;交易性金融资产除审定表、明细表外无其他审计底稿;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未进行重分类调整,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有重分类调整但未编制调整分录汇总表、试算平衡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未计提坏账准备,且未说明理由;无形资产未进行现场勘察,未进行摊销;未结合上年数对毛利率进行分析。
(二)专项审计报告。
1.中诚瑞审字[2020]第026号审计报告,项目未进行现场勘察;未实施销售收入明细表、会计凭证的检查、复核等程序;未核实鸡场存活率的统计依据,并以未经核实的鸡存活率提高后的销售收入增长额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考虑科技成果运用与销售收入整体增长的相关程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确认依据不足。
2.中诚瑞审字[2020]第102号审计报告,仅取得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科目明细账、报税资料、部分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未编制实质性程序审计底稿,未实施函证、截止测试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3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审计责任。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0日
当事人:韦红利
执业证书编号:450100350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于2021年9月22日—27日对你任职的广西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涉及你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不恰当。
你签字出具的中瑞审字(2021)4号审计报告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具体如下:
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询证回函列示有四笔贸易融资借款,其中有追索权的国内信用证议付存在回函差异,审计过程未见实施相应审计程序以核实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的其他应收款项目余额包含有期货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年初、年末期货持仓合约浮动盈亏金额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报,未通过损益项目列报;在报表列报时其他货币资金(存出保证金)和应付票据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均未进行审计调整,发生的错报或可能发生的错报,无论单独或汇总起来,均超过该项目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该审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你作为中瑞审字(2021)4号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审计责任。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6日
当事人:马思宝
执业证书编号:1100010215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于2021年9月22日—27日对你任职的广西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涉及你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不恰当。
你签字出具的中瑞审字(2021)4号审计报告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具体如下:
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询证回函列示有四笔贸易融资借款,其中有追索权的国内信用证议付存在回函差异,审计过程未见实施相应审计程序以核实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的其他应收款项目余额包含有期货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年初、年末期货持仓合约浮动盈亏金额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报,未通过损益项目列报;在报表列报时其他货币资金(存出保证金)和应付票据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均未进行审计调整,发生的错报或可能发生的错报,无论单独或汇总起来,均超过该项目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该审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你作为中瑞审字(2021)4号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审计责任。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6日
当事人:谢发明
执业证书编号:4501000300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于2021年9月7日—10日对你任职的广西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签字出具的2份审计报告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审验结论)。具体如下:
(一)瑞和年审字[2021]第011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理由;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固定资产未实施监盘程序;在建工程未实施实地察看、减值测试程序,未取得合同、监理报告等资料;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应交税费未实施测算程序;应收账款明细项目出现贷方余额、其他应付款明细项目出现借方余额均未进行重分类调整;无形资产未取得权属证明;长期股权投资未取得投资协议,部分以前年度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注明持股比例,未获取对方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未取得租赁合同;预收账款未取得相关合同;短期借款未取得相关借款协议;营业成本未取得购销合同。
(二)瑞和高审字[2020]第024号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人员工资未取得各研发项目人员薪酬明细表、工作记录、工资银行代发清单,未取得人员工资在各研发项目分配的依据资料;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未取得各研发项目直接投入费用明细表、直接投入领料记录及相关合同、直接投入费用在各研发项目归集及分配的依据资料,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研发费用-折旧费用未取得各研发项目折旧费用明细表、折旧摊销及分摊计算表、研发使用固定资产盘点表;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未取得其他费用明细表和其他费用分配到各研发项目的依据,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未取得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2019年销售总收入为28,313.42万元”与审计报告“2019年总收入9147.13万元”不符,未实施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等程序,未实施销售收入截止测试程序,未将本期各类技术性收入与上期相比较,未检查是否存在重大波动及分析原因。
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2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审计责任。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6日
原文地址:http://a.mo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