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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及时信披 金字火腿被处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2-07-11  作者:蔡秋红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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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和收到大额赔偿款,金字火腿(002515.SZ)被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警告,并拟处以50万元罚款;包括时任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吴月肖在内的3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国会计视野讯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和收到大额赔偿款,金字火腿(002515.SZ)被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警告,并拟处以50万元罚款;包括时任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吴月肖在内的3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下为公告全文:

证券代码:002515 证券简称:金字火腿 公告编号:2022-039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0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2年4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2]15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施延军先生、王启辉先生、吴月肖女士: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火腿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字火腿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

2021年1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字火腿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务。2021年8月,公司陆续买入生猪期货合约。2021年9月,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期货交易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亏损5,510.53万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92.92%。公司迟至2022年1月27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我局认为,金字火腿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

损失发生后,期货交易员杨某按照考核规定向公司全额赔偿。2021年9月29日及9月30日,公司共收到赔偿款5,510.53万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92.92%。公司迟至2022年1月27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我局认为,金字火腿收到大额赔偿款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内部制度及相关文件、期货交易资料、银行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时任董事长施延军,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款,未能领导并组织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启辉,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款,未能组织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吴月肖,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款,未能充分关注并提醒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施延军、王启辉、吴月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9日

原文地址:/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795ee05f-b540-4e45-b7ab-3c7d5ed7f7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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