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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中新经纬APP   发布时间:2022-08-01  作者:杨京川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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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和保理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广东证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中新经纬7月28日电据广东证监局网站消息,因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和保理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广东证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警示函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所)执业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对广东榕泰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进行了抽样测试,但审计底稿记录的对广东榕泰部分应收账款回款财务凭证抽样检查情况与相关财务凭证实际记载不一致,底稿记录存在错误。大华所未完整检查并记录部分被抽取凭证样本所记载应收账款回款为委托付款的情况,从相关凭证样本获取的审计证据不支持相应检查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保理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广东榕泰子公司深圳金财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通)相关保理收入,大华所仅检查了保理协议及对应发票银行回单,未获取并检查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清单、结算清单等资料,未就相关保理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大华所未对金财通保理业务基础交易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警示函还称,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张晓辉、熊玲作为广东榕泰2019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大华所和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信息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在中国拥有7000余名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150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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